工伤保险条例
法律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家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12,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的条例3。
它的实施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工伤保险条例
- 发布机构
国务院1
- 发布日期
2003年4月27日
- 实施日期
2004年1月1日
- 当前版本
2011年1月1日修订
- 通过日期
2003年4月16日
条例全文
颁布信息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条例正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12,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