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公布施行
  • 4.修改决定
  • 5.法律条文
  • 5.1.第一章 总则
  • 5.2.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 5.3.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 5.4.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 5.5.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
  • 5.6.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 5.7.第七章 法律责任
  • 5.8.第八章 附则
  • 6.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 颁布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颁布时间

    2009年12月26日

  • 实施时间

    2010年4月1日

  • 制定意义

    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

  • 颁布领导

    胡锦涛

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三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2月28日

修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十三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法律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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