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
在中国的城市地区有4亿多居民通过这一制度直接行使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和民主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居民委员会
- 外文名
residents committee
- 宗旨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 性质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时间
每届任期五年
- 成分
不属于国家干部
政策
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1月19日重新公布。据此,首先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了居民委员会,以后又逐步在镇和乡政府驻地的小集镇设立了居民委员会。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本法中第四章“非营利法人”中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历史发展
居民委员会选举公投中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村为村民委员会。
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它们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村民选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为了实现上述任务,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之下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根据1952年公安部颁布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54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1982年宪法的规定,中国城镇和农村的广大居民都已经充分地组织起来。
人民群众通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下设的各种委员会管理社会事务,办理公共福利和其他事业,解决生活、学习、文娱、体育和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保护和改善本区域的环境;他们宣传遵纪守法,进行自我教育;
协助政府,与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作斗争;排解人民内部纠纷,调解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护群众的权利和利益。新中国第一个居民委员会是1949年10月23日诞生的杭州市城区紫阳街道上羊市街居民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1。
机构开端
南宁解放之初,镇、街、甲基层组织均暂予保留。
1950年3月,街甲事务由各派出所负责管理。
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各街建立抗美援朝小组,由居民选出一人为代表,派出所就依靠抗美援朝小组开展工作,抗美援朝小组实际成为街道基层组织。1951年春,以小组即原来的甲为基础,逐步建立居民小组,但一条街有十几个、多者有几十个居民小组。
1952年春夏之交,在民族路和共和路南段试点组建第一个居民委员会。由市政府民政科、妇联、青年团组成约10人的工作组开展工作,派出所所长任组长。经居民大会选出邮电工人家属宋秀琴为居民委员会主任,这是南宁市最早建成的居委会——民族路居委会。名人居住最多、时间最长的村离南宁市区20多公里的邕宁县老口渡口南岸边,有个叫麻子畚的小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