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历史沿革
  • 3.1.中国发展
  • 3.2.国外发展
  • 4.法律法规
  • 5.保险作用
  • 6.参保事项
  • 7.报销条件
  • 7.1.主要条件
  • 7.2.范围条件
  • 8.申报流程
  • 8.1.申报缴费
  • 8.2.办理程序
  • 9.结算办法
  • 10.保险待遇
  • 10.1.生育津贴
  • 10.2.营养补助
  • 10.3.男性职工
  • 10.4.医疗费用
  • 10.5.生育保险金
  • 11.政策调整
  • 12.实施方案
  • 13.发展趋势
  • 14.参考资料
  • 15.知识合集

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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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1。2017年2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行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会议,计划于2017年6月底前在12个试点地区启动两险合并工作。人社部强调,两险合并并不是简单地将生育保险并入医保,而是要保留各自功能,实现一体化运行管理2。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2019年底前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3

2024年4月11日,国家医保局发布《2023年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快报》,截至2023年底,参保覆盖面稳定在95%以上4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0.8%,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5

生育保险男性可以使用。如果女方没有工作,可凭男方生育保险领取生育医疗费,但无生育津贴。如果双方都有生育保险,那么男职工在妻子生产之后,可以享受带薪陪产假6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生育保险

  • 外文名

    maternity insurance

  • 包含内容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待遇

  • 性质

    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社会保险制度

  • 费用缴纳

    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 内容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参保人群

    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

历史沿革

中国发展

早期制度

中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女工人和女职工以及男职工的妻子,均可享受不同程度的生育保险待遇:正常生产享受56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按原标准照发并发给生育补助费,医疗费用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7

由于国力有限,生育保险水平相对较低,保障范围仅为职工人数在 100 人以上的单位,企业缴纳工资总额的 3%作为劳动保险费,当时的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一起被称为劳动保险。

1953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颁布,调整了生育保险内容,一是妇产保护范围扩大到100多个单位及其附属机构,二是发放生育补助金,为多胞胎家庭提供一定数额的生育福利。三是调整非固定工人的生育津贴,非固定职工的产假工资按照标准工资的60%计发,其他生育待遇与正规工作人员的待遇一致。

探索发展

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期6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并参考各国法规制定的,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出重大作用。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其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用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级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 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 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在第六章专门规定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筹资和待遇项目。

2012年4月,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生育保险政策。按规定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等单位。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不超过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女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支付。

截至2016年底,全国生育保险参保1.84亿人,当期基金收入519亿元,支出527亿元,累计结余676亿元,全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808万人次8

2017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等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试点方案明确提出,“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内容包括“四统一、一不变”,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2018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总结的报告,报告指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能更好保障职工权益,能加强基金共济,更好应对长期风险,有利于生育保险稳定可持续发展。试点探索形成了成熟的制度经验和法律保障依据,具备了全面推开的条件9

2019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发布。

国外发展

近代欧洲18、19世纪,人口急剧增长、生活资料的价格飞涨、生育率不断上升,各国政府开始考虑对生育行为的保障,相继采取了一系列保护生育行为的政策和措施。最早的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出现于1883年《德国劳工基本保险法》中,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也都根据本国的经济实力和社会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生育保护措施,保障本国妇女的生育权益。

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涉及女职工产前和产后就业的第一个《保护生育公约》,公约规定“妇女产假至少为 12 周,其中分娩前后各休假 6 周。”其中第 3 号公约规定“妇女在生育假期间,应享有公共基金或一种保险制度支付地补偿。” 该公约发布后,各国关于疾病保险、妇女权益保障的立法中逐渐开始有生育保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