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
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是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关于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主要任务的分工方案》(中办发〔2014〕7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1229号)的有关要求,经部门联审和专家评审,同意将江苏、安徽两省和宁波等62个城市(镇)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
2015年2月,国家发改委通知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将江苏、安徽两省和宁波等62个城市(镇)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
2015年11月,国家发改委公布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名单。1
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公布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名单。北京市顺义区等111个城市(镇)列为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
- 发布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 主要任务
启动试点等
- 地区
江苏省、安徽省
基本概况
方案概述
2015年2月4日,经有关部门联审和专家评审,江苏、安徽两省和宁波等62个城市(镇)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试点自2014年底前开始。并根据情况不断完善方案,到2017年各试点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18—2020年,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
国家发改委11月27日公布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名单。发改委在同时发布的名单中明确,这一轮试点将于2015年底前启动,到2017年与第一批试点地区同步取得试点任务的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有序推广试点成功经验。
北京市顺义区等111个城市(镇)列为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2016年年底前启动试点,到2018年取得试点任务的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有序推广试点成功经验。
主要任务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建立行政管理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新型管理模式;综合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方案要求,加强部门间政策协同配合,推动新型城镇化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率先在试点地区落地,具体包括:完善转移支付办法;省级政府举债使用方向要向试点地区倾斜;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改造、产业发展和承接产业转移等相关政策,适度向试点地区倾斜。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总体实施方案》(发改规划〔2014〕2960号)明确的各项试点任务总体要求,重点在农民工融入城镇、新生中小城市培育、城市(镇)绿色智能发展、产城融合发展、开发区转型、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城市群协同发展机制、带动新农村建设等领域。
根据批复的各试点城市(镇)《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方案要点》(附件1)任务,结合本地发展实况,重点突破薄弱环节,积极探索,闯出新路。
试点任务重点在农民工融入城镇、新生中小城市培育、城市(镇)绿色智能发展、产城融合发展、开发区转型、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城市群协同发展机制、带动新农村建设等领域。
地区名单
国家发改委分别于2015年2月、2015年11月、2016年12月公布了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名单。
2015年2月
2015年2月4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
分类 | 名单 |
省 | 江苏省、安徽省 |
计划单列市 | 宁波市、大连市、青岛市 |
省会城市 | 武汉市、长春市、哈尔滨市、石家庄市、长沙市、广州市 |
直辖市 | 重庆市 |
2015年11月
2015年11月27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名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