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
托运人又称“货主”。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行李或包裹)并支付运费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货物运输合同及以运单形式办理承托运输手续的一方,对其与承运人订立并确认的运输合同或运单的内容负法律责任,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应按有关承运条件的规定,填交货物运单。对于规定禁运、限运以及需要办理海关、检疫、卫生、纳税等手续的货物应附有证明文件,随运单同时提交承运人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托运人
- 外文名
freighter
- 定义
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人
- 权利
货物被完好、按期送达目的地
- 义务
准确填写托运单等
托运人的法律规定
① 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本人名义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托运并支付相应的运费。托运人既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的管理人,如代储、代发运的货易货栈等。托运人的权利是请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托运人托运货物后,在货物发运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将货取回;在货物发运后,除依有关规定或约定不得变更的情况外,托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变更到站地点,变更收货人,但应承担因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并向承运人交付运费等费用。需要包装的,应按国家规定或专业标准进行包装;托运危险物品应当事先声明,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②海上货物运输中与承运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称之为托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托运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根据这项定义,托运人的判断有两条标准:即订立运输合同或交付货物,符合条件之一的就算做是托运人。具体而言,订约托运人又可分为三种:其一为本人直接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其二为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上的托运人记载为委托人本人。其三为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此时,受委托人可不以委托人名义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但委托人本人与受委托人之间应当具有委托关系,受委托人在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应当出示有关委托手续,以使承运人明确托运人。对订约托运人必须结合有关运输合同和有关委托关系进行综合判断。依据同样的方法,交货托运人也可以被进一步细分为三种情况;而直接办理交货的人与所交货物的关系,不必是所有权关系。托运人对承运人享有合同诉权。但是如果托运人已经转让提单,则由于其与货物已经没有利害关系,不能提起合同之诉。然而,托运人仍可因赔偿收货人而在赔偿范围内取得对承运人的诉权2。
在实际业务中,为维护货主对货物的控制权,提单“托运人”栏中填的是卖方(发货人)。但当贸易合同以FOB贸易术语成交时,支付运费、选择承运人、安排运输是买方责任,即托运人应是买方,这就和提单托运人为卖方发生抵触。为适应实际业务的具体做法,故设立了第二种“托运人,即将实际上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人(简称“发货人”)也作为托运人。从而使卖方在FOB条款下可以作为托运人订舱托运3。
托运人须知
(1)货运单经承托运双方签字(章)后具有合同效力,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和货物运输有关规定执行本托运单的各项内容。
(2)托运人应如实填写托运单,并对其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严禁托运和夹带危险品、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的其他物品。
(4)办理保价运输的物货请在声明价格栏填写实际价格,并按规定缴纳保费,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格。
(5)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最高按合同运费的5倍赔偿。
(6)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货物损失,承运方不负赔偿责任。
(7)托运人要求由收货人支付运费时,收货人交清运费方能提取货物,否则不予交付,因此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托运方承担4。
托运人的责任
(一)对货物的声明要完整、准确。对于在空运单证上所填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托运人应负责任。对于因为这些说明和声明不合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备而使承运人或任何其他人遭受的一切损失,托运人应负责任。
(二)适当提供有关文件。托运人应该提供各种必须的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以前完成海关、税务或公安手续,并且将必需的有关证件附在航空货运单后面。除非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过失,这种文件或证明的缺乏、不足或不合规定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应该由托运人向承运人负责。承运人没有检查这种文件或证明是否正确或完备的义务。
(三)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起运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提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起运地航空站,但不得因为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害,并且应该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