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卡
2绿卡(Green card)是一种给外国公民的永久居住许可证12。
绿卡起源于美国,持有绿卡意味着持卡人拥有在签发国的永久居留权,同时,持有绿卡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免去入境签证3。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绿卡
- 外文名
Foreign Permanent Resident Card ID Card
- 别称
外籍人口永久居留许可证
- 起源国家
美国3
- 释义
外国公民永久居留许可
- 支持文件
绿卡起源
绿卡这个词起源于美国,因为最早美国的永久居留许可证是一张绿色的卡片,随着设计的变化已经更新了20个版本,但是绿卡这个名称一直被保留了下来。2010年5月绿卡又重新变成了绿色,一改之前的白底加黄绿色花纹。
各类绿卡
中国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2004年起给在国内的符合申请资格的外国人士签发永久居留权证明,也被称为中国绿卡。
取得绿卡
取得“绿卡”的外国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会被警方取消资格: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永久居留资格的,以及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3个月或者5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1年的。
降低绿卡门槛
随着中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迅速发展,中国绿卡门槛过高、程序复杂、适用范围小、相关待遇不够明确等问题日益突出,亟待研究解决。为此人社部和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赋予中国“绿卡”相关国民待遇和降低中国“绿卡”门槛的办法。2012年下半年下发实施。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公安部等25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规定持有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简称中国“绿卡”)的外籍人员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4。
该办法就外籍人才来华普遍关心的就业、签证居留、通关、投资、职称、子女教育、社保、住房公积金、购房、办理金融业务、购物、旅行、驾照等问题作了逐条规定4。
根据规定,持“绿卡”人员在中国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回国(来华)专家证》以及各地人才居住证;可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投资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改革、商务、工商、外汇等部门按照外资管理有关规定简化核准及审批程序4。
我国从2004年8月开始实施《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即中国的“绿卡”制度。《办法》规定,对在我有关单位任职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在中国有较高数额直接投资的外国籍投资者、对我国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以及夫妻团聚、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亲属等家庭团聚人员,可以授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即中国“绿卡”。
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地区近年来,对于长居于中国台湾地区的外国人,发给“外侨居留证”。是中国台湾当局用于证明外国人及大陆地区人民在其境内合法居留的身份证件,共分为外侨居留证、外侨永久居留证、大陆地区人民依亲居留证、大陆地区人民长期居留证等。由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核发。许多在台湾长年从事宗教、医疗等公益工作的外国人,如彭蒙惠(Doris Brougham)等无需像以往一样要定期回原国家更新护照及申请签证。嫁给台湾人的非中国女性(在台湾又称外籍配偶、近年来又称新移民女性)在未达到取得国民身分证的资格之前,也是持“外侨居留证”。大陆地区居民则是持中国台湾入出许可证。据2009年1月修订的《入出国及移民法》第25条规定,外国人在台湾合法连续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过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其外国籍之配偶、子女在台湾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过一百八十三日,并符合要件者,得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永久居留。第33条第四款规定:拥有永久居留证以后,如果每年没有住满183天,永久居留证会被注销或撤销。
中国香港和澳门
香港和澳门于1997年和1999年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后,实施了新的制度。于原殖民地“华裔人士”的居留权,被《中国香港基本法》、《中国澳门基本法》确认。从而所有华裔“英国海外居民”和“澳门居民”人士均被自动赋予中国国籍。而非华裔人士(如英裔和葡裔)的居留权则改为了“永久居民”的说法。事实上,该永久居民只要是在当地通常连续居住,即可继续保留。如该非中国籍永久居民不再以当地为永久居住地且并未通常连续居住,则居留权和永久居民身份丧失。但是,港澳地区的居留权被剥夺后依然还有“入境权”,即可以像永久居民那样随时入境。但永久居民不会因任何理由被遣送离境,而没有居留权,仅有入境权的人士,会因违法犯罪被遣送离境。
非中国籍港澳居民,无法申请香港和澳门的“特区护照”,通常也无法申请香港签证身份书(HKDI)和澳门电子旅行证。但无法申请本国证件的居民可以申请上述的HKDI和电子旅行证。上述两种证件无法像特区护照一样享受免签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