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发布信息
  • 4.修订信息
  • 5.政策全文
  • 6.内容解读
  • 7.答记者问
  • 8.条例修改
  • 9.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3日发布并实施。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通过时间

    1993年12月12日

  • 发布日期

    1993年12月23日

  • 施行日期

    1993年12月23日

  •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文件号

    财政部令[1993]第6号

  • 当前版本

    2019年03月18日修订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993]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已于1993年12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

部长刘仲藜

1993年12月23日

修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