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机构简介
  • 3.历史沿革
  • 4.组织架构
  • 4.1.领导人员
  • 4.2.辅助人员
  • 4.3.决策单位
  • 4.4.业务单位
  • 4.5.幕僚单位
  • 4.6.任务编组
  • 4.7.常设性任务编组
  • 5.设置法源
  • 6.行政会议
  • 7.机构院址
  • 8.地位性质
  • 9.机构缺陷
  • 10.组织调整
  • 11.历届院长
  • 12.相关信息
  • 13.参考资料

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

因此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是台湾当局的最高行政机关,并依宪法之规定对台湾地区立法机构负责。一般所称的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狭义上仅指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本部,主要功能为协助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院长处理各项行政事务。

机构简介

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大楼

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是台湾当局的最高行政机关,并依《台湾当局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之规定对台湾地区立法机构负责。 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虽依宪法规定是台湾当局的最高行政机关,然其定义并不完全等同于“台湾当局政府”。1949年之后,迁徙至台湾的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亦称为台湾当局政府。

历史沿革

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长江宜桦

民国17年(1928年),国民政府率领国民革命军完成北伐,在名义上统一中国后,于同年10月3日通过《台湾当局国民政府组织法》,并依此法设置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同年10月8日,国民政府通过任谭延闿为首任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院长。同年10月25日,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院长及十部部长宣誓就职,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正式办公。

《台湾当局宪法》于民国36年(1947年)元旦公布施行后,定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为最高行政机关;同年3月31日,《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组织法》公布。1948年5月,初设15部3会1局。1949年1月7日,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邀集相关部会负责人会商政府机关疏散事宜,决定将各机关核心移至广州,将大部份人员疏散于各地或南京以外各附属机关。2月5日,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在广州办公。3月,整编为八部二会一处。12月9日,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在台北举行迁台后首次政务会议,正式在台北办公。至2006年,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已扩增为8部、2会、18委员会、3署、1处、2局与2直属机构。

民国101年(2012年)起,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本部与所属部会机关逐步实施组织再造,院本部自民国101年1月1日起从11室、8组、2会调整为16处、3室、1会。目前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之直辖机关 共有12部、6会、2总处、3独立机关、2署、5委员会与2直属机构,未来将逐步改组为14部、8会、3独立机关、2总处、2直属机构

而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秘书长、副秘书长为院长之幕僚长及副幕僚长,秘书长并督导及统合有关幕僚机关之业务。

组织架构

领导人员

  • 中国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院长

  • 中国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副院长

  • 中国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秘书长

  • 中国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副秘书长(共2人)

  • 中国台湾地区政务委员(此为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共7至9人)

辅助人员

  • 中国台湾地区政务顾问

  • 中国台湾地区参事

  • 中国台湾地区发言人

决策单位

  • 中国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会议

业务单位

  • 中国台湾地区综合业务处

  • 中国台湾地区内政卫福劳动处

  • 中国台湾地区外交国防法务处

  • 中国台湾地区交通环境资源处

  • 中国台湾地区财政主计金融处

  • 中国台湾地区经济能源农业处

  • 中国台湾地区教育科学文化处

  • 中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处

  • 中国台湾地区性别平等处

  • 中国台湾地区发言人办公室

  • 中国台湾地区国土安全办公室

  • 中国台湾地区灾害防救办公室

  • 中国台湾地区法规会

幕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