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管理办法
  • 3.1.总则
  • 3.2.申请与许可
  • 3.3.监督与管理
  • 3.4.罚则
  • 3.5.附则
  • 4.相关解读
  • 5.获批单位
  • 6.公示检测机关名单
  • 7.参考资料

支付业务许可证

支付业务许可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非金融行业从业资格证书,旨在加强对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的管理,它明确注明了许可的业务类型、业务覆盖范围及有效期。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支付业务许可证

  • 外文名

    The payment business license

  • 类别

    证书

  • 功能

    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管理

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 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