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自由勋章
独立自由勋章是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抗日战争有功人员的奖章1。1955年2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该勋章的授予条例,同年9月23日,国家主席毛泽东发布授勋命令,授予朱德等117人以一级独立自由勋章2。
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八路军、新四军或脱离生产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在二年以上,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其分为3个等级,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级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中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的纵队级和新四军师级以上的干部;二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抗日战争时期的旅级、团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抗日战争时期的营级、连级及其相当干部1。
独立自由勋章外轮廓为八角星,中间是红星照耀下的延安宝塔山,象征着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所在地延安领导的抗日武装力量的万丈光芒。该勋章质地为金黄色或金银色相间的金属证章。略章样式为绿色底色上表示级别的一至三道黄色竖杠3。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独立自由勋章
-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勋章设立
1955年2月12日
- 首次颁发
1955年9月27日
- 勋章分级
三级
- 颁发对象
抗日战争时期有功人员
- 所属国家
中国
设立背景
1955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主席令,颁布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条例,决定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一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人员以独立自由勋章。
评选规则
授予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参加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
独立自由勋章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和三级独立自由勋章。独立自由奖章只有1个等级。
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以及相当于旅级和旅级以上的干部;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以及相当于支队和支队以上级别的干部;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的相当于新四军师级及其以上干部和相当于军的纵队级及其以上的干部。
二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抗日游击队的旅团级及与其职务相当的干部。
三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营级和连级及与其职务相当的干部。
独立自由奖章授予参加八路军、新四军或脱产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2年以上,或参军虽不满2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的排级以下人员。
图案设计
独立自由勋章图案外形为八角星,中间为红星照耀下的延安宝塔山,质地、颜色与八一勋章相同。
历届情况
一级独立自由勋章获得者名单(313人):
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以上干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及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中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的纵队级和新四军师以上干部。
元帅(10人)
朱德——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总指挥、第二战区副司令长官兼第十八集团军总司令
彭德怀——八路军副总指挥、第十八集团军副总司令、中央军委副主席兼总参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