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
4大法官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存在差异。英国大法官(英文:Lord High Chancellor of Great Britain),通称大法官(英文:Lord Chancellor),是英国政府内一个高级和重要的官位。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大法官
- 释义
法官的一个等级
英国法官
英国大法官(英文:Lord High Chancellor of Great Britain),通称大法官(英文:Lord Chancellor),是英国政府内一个高级和重要的官位。大法官在一众重大国务官员(Great Officers of State)中排行第二,有关任命都由首相提出意见,再由君主委任。在1707年英国成为联合王国以前,此职位曾分别为“英格兰大法官”(Chancellor of England)及“苏格兰大法官”(Lord Chancellor of Scotland)执掌
如果大法官没有被委任,就可以委任国玺大臣。国玺大臣与大法官的职能完全一样,不过两者的任命方法却有分别。另外,大法官的职务亦可以由一个由多于一位“国玺首长专员”组成的委员会行使。不过自19世纪以来,只曾有大法官的任命,而国玺大臣与委员会则处于废弃的状态。大法官的其中一项重要职责,是担任国玺的保管人。此外,他也是英国内阁的阁臣之一,依据法律,理论上他有责任维持法院有效运作,以及确保法院的独立。在昔日,大法官负责主持上议院的会议,同时是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的司法首长;但自《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生效后,上述两项职能已经分别移交予上议院议长及首席法官。大法官自16世纪开始原本一直由贵族出任,而现任大法官斯特劳阁下则是近代首位以庶民身份担任此职的人士,他现时亦兼任司法大臣一职。大法官以往曾经兼任宪制事务大臣之职,但此职已在2007年为司法大臣取代。
历史沿革
大法官一职最早可上溯至卡洛林王朝,当时有一名官员负责掌管皇家印玺。至于在英格兰,此职至少源于1066年开始的诺曼征服,或者更早的时间。有部分学者认为历史上首任大法官是埃格曼德斯(Angmendus),并认为他在605年获委任。至于其他资料则推断出首位去委任大法官的君主是忏悔者爱德华,据闻在其任内,他首先以印玺取代亲手签署文件。总言之,自诺曼征服以后,大法官之官位一直存在。在中世纪的时候,基于教士是王国中少有受教的一群,大法官一职几乎都是由神职人员担任。大法官曾经有不少职责,当中包括保管国玺、担任首席皇家祭司,以及教会和世俗事务上的顾问。因此,大法官渐渐成为政府内最重要的职位之一。大法官在政府入面,地位仅仅次于最高司法官(Justiciar)之下,不过最高司法官这个职位现今已被淘汰。
托马斯.莫尔爵士是历史上最有名的大法官之一,他于亨利八世在位时供职,后来被亨利八世处决。作为君主的其中一名官员,大法官会出席“御前会议”。假如大法官本身是一位主教,他在出席会议前将可获传讯令状(writ of summons),但如果大法官本身仅仅是一位教士、俗人或地位更低的人士,他将不获任何传讯令状。御前会议后来演化成国会,而大法官就成为了上议院的议长。亨利八世在位时曾通过一项法令,让大法官正式有权主持上议院会议,而大法官本身更无须具备贵族身份。
大法官的司法职能亦透过“御前会议”而有所演化。以往有关于司法上的申请需要向君主及“御前会议”通报,不过在1280年时,爱德华一世就下令其法官在皇座法庭自行负责处理及审视有关的申诉。当中,重要的申诉要交由大法官作定夺,而更重要的申诉则会获君主注意。而自爱德华三世在位开始,大法官开始有属于自己的法庭,这个法庭后来演化成所谓的大法官高等法庭。在这个法庭内,大法官会依照公平性(或衡平法),而非具有严格规范原则的普通法去审理案例。由于大法官在大法官高等法庭内是代表国君施行公正仁义,因此大法官亦曾经有“皇家良心保管者”(Keeper of the Royal Conscience)之称号。教士主导大法官一职的情况,直到16世纪才告终止。在1529年,时任大法官兼约克大主教托马斯·沃尔西(Thomas Wolsey)枢机由于未能成功实现取消亨利八世的第一段婚姻,结果遭到免职。此后,俗人取代了教士,成为担当大法官的人选。教士出任大法官的情况曾一度于玛丽一世在位时再次出现,但此后几乎所有大法官都是由俗人担任。1
职位任命
在旧日大法官由教士出任的时候,大法官缺席或出缺时,职务会由“国玺掌官”(Keeper of the Great Seal)暂代,一旦大法官被委任,国玺掌官之职就会解除。后来在伊莉莎伯一世登位后,国会通过一项法案,赋予国玺大臣(LordKeeperoftheGreatSeal)享有与大法官“一样的身份、地位、司法权、执行法律的权利、以及其他关税、贵重物品及利益”。大法官与国玺大臣之唯一分别在于任命的程序;大法官透过英皇制诰获得任命,但国玺大臣只要接收国玺,并开始作出保管,就完成任命的程序。以往在惯例上,国玺大臣由庶民出任,而大法官就由贵族出任。而一位被册封为贵族的国玺大臣,则会在晋爵不久以后改任大法官。历史上,迄今末任的国玺大臣是罗伯特.韩里,当他在1760年获封男爵后不久,就在1761年转任大法官。自此以后,庶民与贵族都会获委任为大法官,但一直到21世纪以前,庶民获任命为大法官后不久,即会获册封为贵族。
除了国玺大臣以外,大法官的职务亦曾经由多于一人组成的委员会行使。这个委员会名叫“国玺首长专员委员会”(Lords Commissioners of the Great Seal),但自1836年以来,未曾有国玺专员委员会被委任。
昔日原本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都各置有相当于大法官的职位。后来《1707年联合法案》将英格兰王国及苏格兰王国合并成大不列颠王国后,原本的英格兰大法官及苏格兰大法官遂合并成大不列颠大法官。但是,当爱尔兰与大不列颠透过《1800年联合法案》合并以后,原属于爱尔兰的爱尔兰大法官之职得以保留,结果“大不列颠大法官”之职称至今也没有改成“联合王国大法官”。直到1922年爱尔兰自由邦成立后,爱尔兰大法官之职才告废止,而其职权则转移至北爱尔兰总督,后来再转移到北爱尔兰大臣处。不过,现时的北爱尔兰法院服务却是大法官在北爱尔兰拥有的官署。
立法职能
大法官原本根据其传统权利负责主持上议院的会议(形同议长),不过自《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生效后,有关职能已经移交上议院议长。
另外每当君主去任命数名首长专员以代行某些职务时(例如在国会宣布御准已经授予),大法官往往会担任首席首长专员,至于其余首长专员依惯例通常都是兼领枢密院顾问官衔的上议院议员。当大法官行使首席首长专员职务时,他会穿上以白鼬毛皮装饰的国会礼袍,并会头戴三角帽,至于其他首长专员则会戴上双角帽。
行政职能
大法官是英国枢密院及内阁的成员,其所统辖的部门自1885年至1971年称为“大法官办公厅”(Lord Chancellor's Office),而自1971年至2003年则称为大法官部(Lord Chancellor's Department)。在2003年,大法官部改组为宪制事务部,而大法官则同时兼领宪制事务大臣之职。在2007年,有关部门再度改名为司法部,而职称则改成司法大臣。大法官统辖的部门有很多职责,当中包括有宪制改革(包括大法官职位本身的改革)和法院的行政管理等等。此外,大法官在任命英格兰及威尔士法院的法官上,亦担当一定角色。现时的法官任命程序入面,司法任命委员会首先会提名合适的法官人选,然后由大法官委任(正式上由君主委任);至于一些比如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各分庭庭长的职位,则通常由英国首相提名,但提名前多会与大法官商议。然而,基于一些历史原因,在兰卡斯特公爵领地内如果要提名不具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士担当裁判官,有关提名须要由兰卡斯特公爵领地总裁提出。
值得一提,大法官昔日亦负责决定向哪一些大律师授予御用大律师资格,但现时其权限仅止于监察提名的程序、对程序作出审视,以及提呈最终的提名,大法官亦负责向新任御用大律师授予英皇制诰。
王国国玺的保管也是由大法官负责的,而国玺一般都是在英皇制诰、令状、及其他皇家公告上使用。虽然国玺由大法官负责保管,但每次要使用国玺时,则由皇室驻大法官署书记官(ClerkoftheCrowninChancery)负责监督,而皇室驻大法官署书记官亦同时兼任大法官的常务次官。大法官只负责保管王国国玺,而苏格兰国玺与北爱尔兰国玺则分别由苏格兰第一部长和北爱尔兰大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