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机构简介
  • 4.历史沿革
  • 4.1.三次起伏
  • 4.2.检察署时期
  • 4.3.检察院时期
  • 4.4.文革时期
  • 4.5.全面恢复时期
  • 5.机构领导
  • 6.历任领导
  • 7.主要职责
  • 8.组成部门
  • 8.1.内设机构
  • 8.2.派驻机构
  • 8.3.直属单位
  • 9.信息公开
  • 9.1.举报电话
  • 9.2.人数规模
  • 9.3.三公经费
  • 10.文化传统
  • 10.1.歌曲
  • 10.2.博物馆
  • 10.3.检察制服
  • 11.机构地址
  • 12.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检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组成,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成立于1954年,地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1

该机关与国务院同属中央国家机关序列,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国家检察权。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外文名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PRC

  • 成立时间

    1954年

  • 机构性质

    最高国家检察机关

  • 所在地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机构简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中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破坏经济秩序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一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4

历史沿革

三次起伏

在中央苏维埃政府成立之前,一些革命根据地已经尝试建立起检察制度。1931年7月,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鄂豫皖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大纲》,规定在人民司法机关——革命法庭内设审判委员会、国家公诉员和辩护员。同年10月4日颁布的《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及其区别》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国家公诉处要研究对破坏苏维埃政权法令之案件提起公诉,当法庭审问被告人的时候,国家公诉员要来证明案犯之罪恶”。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关于国家公诉处和国家公诉员的规定,是人民检察历史上首次关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专门设置。

中国共产党自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起,就进行着人民检察制度的创建与探索。

中央工农检察部旧址

1931年11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成立,先后有两处办公地点:一是在叶坪谢氏宗祠内;二是沙洲坝老茶亭杨氏宗厅(1933年4月迁到这里),这也是检察机构第一处独立的办公场所。它是一幢深三进、宽五间的客家宗厅,建于清康熙年间,距今有300余年。

根据《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的规定,各级工农检察部的职能:监督苏维埃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正确执行苏维埃的政纲及各项法律、法令,保护工农群众利益,若发现苏维埃工作人员有行贿、浪费公款、贪污等犯罪行为,有权报告法院,提起公诉。解放初期关于人民检察署、人民检察院职能的规定与这一规定一脉相承。这说明,人民检察机关自始就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而是监督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机关。

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根据该条例,红军中的检察机关——军事检察(查)所正式成立,揭开了中国军事检察的序幕。

1934年4月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规定:法院终审后检察员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司法机关抗议,再行审判一次。

1937年2月,中央司法部发布命令,国家检察长有非常上诉权。党领导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规定:“对高等法院判决如有不同意见,有权向边区政府提出控告,边区政府接受其控告可组织特别法庭或交还高等法院复审”5

1937年9月6日,第二次国共合作即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式形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正式更名为陕甘宁边区政府。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成立,标志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历史的结束。边区政府成立后,原西北办事处的外交部、劳动部、工农检察局等单位被撤销。至此,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第一次起伏。

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决定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设置检察处。同年4月,边区发布《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对高等法院下设检察处、检察长及检察院职权等作出了细致规定,此时的检察机构“审检合署”特色鲜明。截止到抗日战争相持阶段,全国共建立了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等19个根据地。在各抗日根据地,随着民主政权的建立,检察机构也纷纷建立起来。

1942年春,陕甘宁边区等敌后战场出现了极其困难的局面,党中央决定实行“精兵简政”。“精兵简政”给边区政府的大局建设带来积极作用,但人民检察事业却受到了负面影响。1942年春,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及其检察员均被撤销,检察工作分别由法院和保安机关承担。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第二次起伏。

1945年抗日战争取得胜利,中国革命进入了解放战争时期。抗战胜利初期,各解放区基本上沿袭了根据地时期行之有效的检察制度,人民检察制度再次得到恢复重建,关东解放区、山西解放区等地的检察制度还有较大创新,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制度基础。1947年3月,国民党军队进犯陕甘宁边区,边区检察人员均参加了粉碎国民党军事进攻的战争,各级检察机关基本停止了工作。1949年2月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联合决定,由于“干部的非常缺乏,检察制度可暂不建立,其职务仍由公安机关和群众团体代为执行”。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第三次起伏。

检察署时期

最高人民检察署第一任检察长罗荣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