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执行
非诉执行,也有学者称之为非诉行政执行 ,它是指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的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和执行的活动 。中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发端于改革开放之初,先由行政管理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列举规定,最后由《行政诉讼法》作一般性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非诉执行
- 外文名
Non litigation execution
- 执行依据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 执行种类
强制执行
法律解释
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
来源文件
2015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该条规定确立了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格局,即: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在法律、法规有特别授权时,行政机关才享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执行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习惯被称为“非诉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审查、执行等作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设立目的
其设立的目标在于力求兼顾保障人权和保证行政效率。这种制度一方面是通过阻止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入执行过程的形式,来达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其未提起诉讼而受到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同时,另一方面它采用非诉讼的形式,也是为了简化程序,确保在较短的时间内,使用较小的成本,完成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
特点
1、非诉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
2、非诉执行的依据是行政机关的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但1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不包括处理决定书。
3、非诉执行的申请人是行政机关。
4、非诉执行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性质
行政非诉执行实际上是对于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而导致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为。从理论上讲这是一种“补充的行政行为”。 基于此,非诉执行活动不是单纯的司法活动,充其量只是一种特殊的由行政机关启动的准司法性质的行为。从其形式和内容上分析,是行政管理行为在司法中的延伸。非诉执行起源于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利,而接受这种权利则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义务,从整个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看,属于行政权利借助或“委托”司法强制力作为自己权限不足部分的补充,其实质仍旧是行政机关实行行政管理做出的具体行政作为的最终实现。因此从行政非诉执行的性质来看,行政非诉执行既不同于行政审判,也不同于民事、经济案件的执行工作,它有其自身的特点。
条件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