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被拆迁人可以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所有人;也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即使用人;还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人,即共有权人。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被拆迁人
- 解释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 对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或共有权人
- 方式
被拆除房屋
分类
被拆迁人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
依据被拆迁人的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所享有的权利性质的不同,可以将被拆迁人分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及代管人。
所有人和代管人
1.被拆除房屋及其 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被拆迁人对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拥有所有权的,是所有权人,依据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可
以将所有权人分为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和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其他所有权人。
(1)公有房屋产权人。依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公有房屋是指产权属于国家或者集
体所有的房屋,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为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国家的房屋的所有权人有一般包括国家机
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产权属于国家机关所有房屋,其产权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依
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产权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房屋,属于单位自己管
理的,产权登记在该单位的名下,由该单位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属于由指定的
或者授权的单位管理的,由该被指定或者授权的单位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该集体所有制单位名下,由该单位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
义务。城市集体所有的房屋,是该集体的财产。
(2)私有房屋的产权人。依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私有房屋是指产权属于个人所有
或者数人共有的用于自己使用或者出租的房屋。私有房屋由该房屋的所有人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
相应的义务。这类房屋的产权人包括公民所有的房屋、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所有的房屋。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所有的房屋是指产权属于外国人、无国籍人一人所有或者数人共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这些房屋由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