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市政局
香港市政局,是指香港现行体制中独立于港英行政局、立法局和布政司署之外的局部地区性的咨询机构。是根据香港法例《市政局条例》成立的法人团体。其职责是就有关香港岛和九龙市区的城市环境卫生、小贩及公共场所的管理和需求等问题提出建议、计划和管理规则,经立法局承认,港督批准后,由市政总署统一实施管理。前身是1883年成立的卫生局,1935年改组更名为市政局。1973年港英修改市政局条例,议员有24人,一半委任议员,一半民选议员。自1983年起,市政局由30名议员组成,港英委任和分区直接选举各占一半,任期3年,可连任。市政局设有主席、副主席各1人,由全体议员互相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任。其最高机构是常务委员会,由全体议员组成,讨论职权内的政策建议和重要事项下设政务、建设工程、文化、娱乐、地区关系、环境卫生、财政、食物卫生、图书馆、酒牌局、街市及贩商事务、博物馆、康乐等13个委员会,研究规定其范围内的工作。还设有秘书处和市政局议员接见市民处。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香港市政局
- 成立时间
1883
- 职责
管理食物卫生等
- 主要部门
办公室
介绍
亦
是香港三级议会的一部份(第一级为全港性的立法局、第二级为区域性的市政局/区域市政局、第三级为地区性的区议会),执行部门为市政总署(前称市政事务署),1960年至1986年4月1日也为新界地区提供服务。市政总署署长同时担当市政局行政总裁。 政制演变 市政局成立初时称为洁净局(英文:Sanitary Board),只负责清洗街道等卫生工作。至1936年改名为市政局。负责的工作亦不断增加,并接纳从不同界别选举的代表进入市政局。市政局议员每月举行公开会议,处理服务相关法律附例和财政事务等。市政局是香港首个有民选议员参与决策的公共机构,战前原有两个民选议席,二次大战刚结束时民选议席废除,其后逐步增加。政府的地方行政政府工作小组在1966年11月发表报告书,建议成立数个地方市议会或区议会,具有广泛的行政与咨询职能。议会内民选议员与委任议员的比例会是三比一或三比二,每个议会共有议员30至40人。而市政局地方政制委员会在1969年3月发表的地方政制改革报告书,建议分阶段扩大市政局的职权范围、修订选民资格和增加民选议员数目。但是市政局的建议,在当时并未有全部落实,至1973年市政局改组前,民选议席增至10个。
1973年市政局改组,正式确立了该局自1935年起逐步承担的公众卫生和文康服务的功能。改组的依据和方式,见1971年10月发表的一份白皮书。市政局议员的人数定为24人,其中12人在一个有限度选举权的制度下以全港为单一个选区经投票选出,另外12人为委任议员,并没有官守议员。议员又推行一套会见市民计划。市政局享有财政自主权,其收入主要来自差饷,其次是来自牌照费、租金和各类收费;市政事务署仍旧是市政局的执行部门。
合资格的选民
1982年起,市政局的选举中合资格的选民,包括凡21岁或以上同时居港至少满7年的人。候选人必须居港满10年。选区按人口和地理因素来划分。选举以“票数领先者取胜”。市政局的选民则局限于居住在市政局辖区内的人,即市区主要范围的居民才合资格,但议员人数亦同时增加至30,包括15名民选及15名委任议员。1985年9月,立法局56名议员中,12名是由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及区议会全体成员组成的选举团选出,选举团成员须已登记为选民,并已在香港居住最少10年。1991年,市政局则转为功能界别,选出一名成员进入立法局。在1995年举行市政局选举中,除区议会代表外,所有地方选区议员均以“单议席单票制”和“票数领先者取胜”的选举办法选出。市政局共有41名议员,其中32名是由地方选区选出。投票年龄由21岁降低至18岁。
参考资料
- 1邹瑜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