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委员会介绍
  • 4.制度规定
  • 5.委会职权
  • 6.组成人员
  • 6.1.第一届
  • 6.2.第二届
  • 6.3.第三届
  • 6.4.第四届
  • 6.5.第五届
  • 6.6.第六届
  • 6.7.第七届
  • 6.8.第八届
  • 6.9.第九届
  • 6.10.第十届
  • 6.11.第十一届
  • 6.12.第十二届
  • 6.13.第十三届
  • 6.14.第十四届
  • 7.参考资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政协常委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由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 国家

    中国

  • 主席

    王沪宁2

委员会介绍

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委员会)的会务,在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3

制度规定

根据1982年12月11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委会职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以下内容由中共党史出版社和党建读物出版社提供 )

其职权是:

1、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协商决定下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全国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3、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4、在非常情况下决定全国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5、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6、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7、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8、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9、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3

组成人员

第一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