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项目
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每一调查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及调查内容。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统计调查项目
- 分类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等
- 阐述
一定时期为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是指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为党和国家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及编制、检查国家计划执行情况所需要的全国性的统计调查。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其业务管理的需要进行的专业性统计调查。这类统计所要搜集的资料,大都为满足各业务主管部门业务管理所需要的数据,专业性较强。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满足本地方的特殊需要,反映本地方的特点的地方性统计调查。这类调查所要搜集的资料,主要是为取得管理地方经济和社会,制定地方政策所需要的地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
统计调查项目的拟定和审批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国务院审批。对其审批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属于新的、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二是,属于经常性的、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经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统计局审批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肃认真地组织实施。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由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拟订。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二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项目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除了这三种统计调查以外,还有一种较特殊的情况,这就是临时性调查。统计法规定如果发生了重大灾情或者不可预料的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决定进行临时性统计调查。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1、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可以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国务院临时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工作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向有关部门搜集、加工。确有需要调查的,须事先取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统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