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资金。它是国家预算资金的必要补充,具有分散性、法定性、专用性的特点。预算外资金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财政部:“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预算外资金
- 特点
分散性、自主性、专用性
- 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收自支资金等
- 特征
凭借国家赋予的权利取得等
范围
地方财政支配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有关资金;国有企业及主管部门掌握的各项专用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收自支资金;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所属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所属单位集中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尚未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统一的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以预算外资金收入也是来源于收费,不过是预算外收费。
我国1993年以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集中的各种专项基金和地方和中央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随着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完善,1993年以后,对预算外收入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将拥有法人财产权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集中的资金不再列作预算外收入,1993-1995年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只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地方财政收入两项;从1996年开始,电力建设基金、铁路建设基金等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加入乡镇自筹、统筹资金;从1997年开始,又取消地方财政收入,增加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企业和主管部门收入和其他收入。由此,1997年以后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乡镇自筹统筹资金、国有企业和主管部门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主要是行政事业性收费,2000年占全部预算外资金收入的69.4%。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行政事业费支出、乡镇自筹统筹支出、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其中行政事业费2000年占63%。
特点
预算外资金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财政性。预算外资金也是财政性资金,但不是由中央财政集中分配 ,支配权和使用权属于各地方财政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采取收支两条线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2.专用性。从预算外资金的历史发展进程看,设置预算外资金,在多数情况下,是为了保证某些专项支出。例如,城市留用的预算外资金用于城市维护,养路费就是用于养路等等。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预算外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积累性和消费性或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前提下可以统筹使用。
3.分散性。预算外资金是一种非集中性资金,由多种项目构成,并由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分别掌握使用,无论从资金来源还是从使用单位与用途来看,都是有别于预算内资金的一种非集中性资金。
特征
预算外资金的本质特征是:
(1)凭借国家赋予的权利,或是国家信誉取得的;
(2)经过规定程序(包括国家赋予地方政府及税收部门的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收取;
(3)其所收取的收入,单位不能记作单位科目(事业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
(4)由财政专户拨回单位的财政资金,单位才可按规定记作事业收入;
(5)单位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必须编制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6)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必须纳入综合财政计划管理。
过去,预算外资金的性质是资金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归单位所有,按《决定》精神,预算外资金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打破了过去“两权不变”的管理模式。重新明确了预算外资金的三权所属关系,即所有权归国家,调控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从“两权不变”,到“还钱还权”是预算外资金性质的重大变革。
历史和现状
新中国成立之初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体制。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后,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开始把原来预算内的一部分收入,放到预算外管理,国家财政资金开始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两部分,这才形成预算外资金这个特殊范畴。十年动乱时期,预算外资金迅速膨胀,1976年已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