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行政区划
东汉行政区划,是汉朝东汉时期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汉光武帝时期确定区划,基本沿用西汉的郡国并行制为实体、州刺史部为监察的行政区划,分全国为十三个州刺史部。东汉行政区划与西汉的主要区别是正式将司隶校尉部与其余十二州并列,将北方的朔方刺史部并入并州,并将交趾刺史部改名为交州。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东汉行政区划
- 外文名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of the Eastern Han Dynasty
- 朝代
东汉
- 行政区
州、郡(国)、县
简介
东汉(公元25年-220年)是中国古代继新莽之后的又一大一统王朝,与西汉合称汉朝。州郡县三级区划建制在西汉时期萌芽,到东汉后期正式成型。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始在郡之上又设十三行部,每部派一刺史,每个行部管辖若干郡国,但此时的行部是监察区,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区。东汉末年,地方多事,汉灵帝中平五年(公元189年),朝廷选重臣出任刺史,称州牧,掌管一州军民。州从监察区变为行政区,至此,中国地方行政由原本的郡县两级制度变为州郡县三级制。
州部
司隶校尉部(治雒阳)、徐州刺史部(治邳县)、青州刺史部(治临淄)、豫州刺史部(治谯县)、冀州刺史部(治高邑)、并州刺史部(治晋阳)、幽州刺史部(治蓟县)、兖州刺史部(治昌邑)、凉州刺史部(治姑臧)、益州刺史部(治雒县)、荆州刺史部(治汉寿)、扬州刺史部(治历阳)和交州刺史部(治龙编)。汉献帝兴平元年(194年),又分凉州置雍州刺史部。至东汉灭亡,全国有十四州。
疆域
新莽末年的疆域大幅度缩水。东北撤销真番、临屯二郡。西南地区由七郡变成五郡,并且放弃海南岛上的珠崖、儋耳二郡。光武中兴后形势得到改观,版图基本恢复,哀牢内附东汉中央政府。东汉末期,中原战乱不断。曹操因中原人口锐减,故放弃定襄、云中、五原、朔方、上郡、北地六郡,陕北、晋西北、河北北部地方先后放弃,不过将盘踞河东的南匈奴分为五部,分派汉人司马监督每部匈奴,直属中原王朝。高句丽与林邑两国蚕食东北及南方国土。只有西南地区扩展至大盈江一带,其中益州郡、牂牁郡、永昌郡,与西南滇王(前278年—115年)、夜郎王(直至前27年)、哀牢王(直至76年)及钩町王共同并存。
官制
州在东汉并不是一级行政区划,东汉前中期州刺史仍然只是没有固定治所的高级监察官吏,而且最初品秩只有六百石,甚至不如县令。直到中平五年(188年),汉灵帝为了镇压各地黄巾军馀部及其它叛乱力量,将部分刺史升为州牧,而且刺史与州牧被授权统一掌管一州实际军政大权,最终促成了天下分裂的局面。州牧与刺史因此成为东汉晚期第一级地方行政长官,权位在太守之上,而刺史有功往往可以晋升州牧。
郡、王国是东汉的一级行政区,郡的最高长官称太守、郡守,直接掌管一郡政务,由中央任命,秩二千石,辅官谓郡丞;如该郡有戍边防卫义务的,辅官称长史。王国一般是皇子的封邑,其最高长官称相,级别同太守,代替藩王管理国内事务,但是仍然由中央直接任命,从实质上避免诸王掌握地方政权重蹈西汉七国之乱的覆辙。属国许多是外民族聚居地,甚至只是名义上臣服,基本不受中央朝廷直接管束,只设一名都尉,比二千石。
县是郡、国以下的第二级行政区,大县的长官称县令,秩一千石;小县的长官称县长,秩三百至四百石。县侯的封地侯国的长官也称相,品级同县令、县长。
县以下设乡,长官有秩,领朝廷最低品秩百石。乡以下设亭,长官为亭长。亭以下设里,长官里魁,其下更有什长、伍长。
郡国
简介
郡国并行制是东汉的地方行政制度,郡、王国、属国同为一级地方行政区划。王国承西汉之制,为皇子封地,由相治理,相之地位同郡太守。诸侯王不治民,唯衣食税租而已。属国初置于西汉武帝元狩二年(前121),是边郡管辖下的一种特殊行政区,专为安置少数民族而设。至东汉安帝时,遂以属国与郡平级的政区,谓为“治民比郡”,由某些边郡分离远县置之,领域比郡为小,冠以本郡名,如蜀郡属国乃分蜀郡西部四县而置。属国辖境多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其行政长官为都尉。
演化
东汉郡国的设置比较稳定,郡国的名目和领域的变动幅度较小。《续汉书·郡国志》所载一百零五个郡国可作为东汉一代行政区划的代表。此一百零五个郡国乃从公元2年(西汉平帝元始二年)的一百零三个郡国发展、演化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