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为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 发布日期
2004年8月28
- 实施日期
2005年4月1日2
- 制订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当前版本
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
法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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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启动,当时由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
2003年4月,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该《草案》于2004年4月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经第十次二读后,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1
法律全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数据电文
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条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