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总则
  • 3.1.第一条
  • 3.2.第二条
  • 3.3.第三条
  • 4.任职条件
  • 4.1.第四条
  • 4.2.第五条
  • 4.3.第六条
  • 5.职责
  • 5.1.第七条
  • 5.2.第八条
  • 5.3.第九条
  • 6.聘任及任命
  • 6.1.第十条
  • 6.2.第十一条
  • 6.3.第十二条
  • 6.4.第十三条
  • 7.附则
  • 7.1.第十四条
  • 7.2.第十五条
  • 7.3.第十六条
  • 7.4.第十七条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86 年 3 月 30 日发,职改字〔1986〕第41号)。

此条例仍在继续执行中。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 发布时间

    1986年

  • 执行情况

    执行中

  • 所属行业

    出版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出版专业人员为社会主义出版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努力提高学识水平、业务水平,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建设一支适应出版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队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出版专业职务,是根据出版单位所承担的编辑、技术编辑、校对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编辑职务(含美术编辑)设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其中编审、副编审为高级职务;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编辑为初级职务。

技术编辑职务设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其中技术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为初级职务。

校对职务设一级校对、二级校对、三级校对。其中一级校对为中级职务;二级校对、三级校对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聘任或任命各级职务的出版专业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风正派,热爱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任职条件

第四条

编辑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任助理编辑职务:

l.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经一年见习期考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的编辑业务,有一定文字水平,能履行助理编辑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助理编辑职责。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任编辑职务:

l.担任助理编辑职务四年以上,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熟练地掌握编辑业务,能独立处理稿件,有较高的文字水平,掌握一门外语,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辑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编辑职务二年;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担任助理编辑职务二至三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辑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