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机构简介
  • 4.发展沿革
  • 5.机构领导
  • 6.历任领导
  • 7.主要职责
  • 8.组成部门
  • 8.1.内设机构
  • 8.2.派驻机构
  • 8.3.派出机构
  • 8.4.直属单位
  • 8.5.社会团体
  • 9.机构地址
  • 10.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员组成,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1

该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成立时间

    1949年10月22日

  •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1

  • 邮政编码

    100745

  • 联系电话

    010-85120527

  • 官方网站

    https://www.court.gov.cn/index.html

  • 院长

机构简介

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

三、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除审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每年全国法院受理大量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

发展沿革

(以下内容由中共党史出版社和党建读物出版社提供)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沈钧儒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954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谢觉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960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中央政法机关精简机构和改变管理体制的批复》的决定,国家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合署办公。

1965年1月,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杨秀峰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文化大革命”中,全国普遍发生冲砸公、检、法机关的事件,整个公、检、法系统处于瘫痪状态。

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江华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四届全国人大选举的最高人民法院继续行使职权。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江华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