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物权法》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涵义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形式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登记效力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期限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