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性质
  • 4.涵义
  • 4.1.形式
  • 4.2.登记效力
  • 4.3.期限
  • 4.4.效力
  • 4.5.抵押
  • 4.6.变动
  • 5.举例
  • 6.分类
  • 7.地役权人
  • 8.取得原因
  • 9.相邻权
  • 10.物权法
  • 11.法条链接
  • 12.合同文本

地役权

利用他人不动产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物权法》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地役权

  • 外文名称

    easement

  • 意思

    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权利

  • 期限

    不超过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 获取原因

    基于法律行为等

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涵义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形式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登记效力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期限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