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法院简介
  • 4.历史沿革
  • 5.组织构成
  • 6.主要职权
  • 6.1.诉讼管辖
  • 6.2.咨询管辖
  • 7.主要功能
  • 8.法院运作
  • 8.1.各委员会
  • 8.2.书记官处
  • 8.3.法院所在地
  • 8.4.和平宫博物馆
  • 9.管辖权
  • 9.1.诉讼案件
  • 9.2.咨询事项
  • 10.法院法官
  • 10.1.法官制度
  • 10.2.现任法官
  • 11.司法裁决
  • 11.1.历史案件
  • 11.2.南海事件
  • 12.参考资料

国际法院

海牙国际法庭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又称国际法庭、海牙国际法庭)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是主权国家政府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6月设立,院址在荷兰海牙的和平宫

其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下提供咨询性司法建议。它还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

2024年4月11日,墨西哥正式就厄瓜多尔涉嫌违反国际法,向联合国国际法院提起诉讼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国际法院

  • 外文名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 总部地点

    荷兰海牙的和平宫

  • 成立时间

    1946年2月

  • 别称

    国际法庭海牙国际法庭世界法院海牙法院

法院简介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又称为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司法裁决机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2月成立。院址在荷兰海牙的和平宫,亦称“海牙国际法庭”。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下提供咨询性司法建议。它还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内。这座建筑由非营利机构卡内基基金会为国际法院的前身常设国际法院建造。联合国因使用该建筑每年要向卡内基基金会捐款。和平宫另一“租客”是1899年建立的常设仲裁法院,不过和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

历史沿革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也称“世界法院”、“海牙法院”。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于1946年2月6日选出了国际法院法官,法院于4月3日举行第一次集会,并在海牙正式成立。根据《联合国宪章》 、《国际法院规约》及《国际法院规则》(1978年7月1日起生效)进行工作。《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一切联合国会员国都是规约的当然参加国。非联合国会员国经安全理事会建议并取得大会同意后,也可作为规约的参加国。

法院由大会和安理会分别投票选出的15名法官组成,设正副院长各一人,由法官中推选。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其中不得有两人属于同一国籍,根据规约,法院的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和《联合国宪章》或任何现行条约及公约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争端当事国的同意是法院对诉讼案件管辖的基础。

法院设在海牙,但法院的审判得根据案件的需要在其他地方进行。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参加国。非联合国会员国经联合国安理会建议并取得大会同意后,也可作为规约参加国,如瑞士。(现瑞士已是联合国的成员国),国际法院的正式语言是法文和英文。

2017年11月,印度班达里当选国际法院法官,英国历史上首次丧失该席位。

组织构成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由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出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包括正副法院院长各一名。15名法官必须全部来自不同的国家(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中国、法国和俄罗斯必须各占一个名额)。法官应不论国籍,而且应尽量能够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两名属于同一国籍。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他们的任期为9年,每3年更换三分之一。当选的法官应具有在本国担任最高司法职务的资格或者是公认的国际法权威。院长任期3年。法官与院长均可连选连任,任职期间享有外交特权、外交豁免权和相关便利。法官人选由常设仲裁院的仲裁员组成的国内团体或各国政府专为国际法院选举而委派的团体提名,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举产生。法官任期9年,并且可以连任,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的法官。所有决议都必须在出席法官多数同意后才能做出。现任国际法院院长是英国籍法官罗莎琳·希金斯(RosalynHiggins)。

国际法院的主要机构还有有简易程序分庭、预算和行政委员会、关系委员会、图书馆委员会、修订国际法院规约委员会和国际海洋法庭等。

主要职权

国际法院的职权有两项,即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诉讼管辖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是指提交给法院的诉讼具有的管辖权。就诉讼管辖权而言,只有国家才可以把他们之间的争端的案件交给国际法院来裁决,它不受理非国家即使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诉讼,当然不接受个人的诉讼。诉讼到国际法院的国家有三类:第一类是联合国的会员国;第二类是它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但它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如果上述两类国家都不是,那么一个国家与别国发生争端后,愿意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把他们之间的争端交给国际法院审判,对此,法院也有管辖权。

国际法院

除了对国家的管辖以外,就是对案件的管辖,有三类案件法院有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