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性质定义
  • 4.产生背景
  • 5.发展现状
  • 6.服务对象
  • 7.岗位要求
  • 8.用工优势
  • 9.四大原则
  • 9.1.雇员租赁
  • 9.2.同工同酬
  • 9.3.拒绝垫付
  • 9.4.受益归责
  • 10.签订合同
  • 11.非特指含义
  • 12.维权知识
  • 13.利益损害
  • 14.单位好处
  • 15.法律法规
  • 16.发展建议
  • 17.促进就业
  • 18.权利义务
  • 19.服务内容
  • 20.法律修订
  • 21.参考资料

劳务派遣

用工形式之一

劳务派遣,别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是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用工形式1诞生于20世纪的美国。

该形式多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有利于用工单位降低招聘成本和培训成本等。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劳务派遣

  • 外文名

    Labor DispatchingStaff Leasing

  • 属性

    劳动合同

  • 别名

    雇员租赁人力派遣人才租赁1

  • 发源地

    资本主义美国

  • 性质

    临时工

  • 特色称谓

    编外社会化用工人事代理

  • 领域

    经济学

性质定义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务派遣也有叫做人事外包或者人才租赁等。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2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中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第一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最直接贡献,却成为‘二等’员工群体。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2

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3

像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将100多个行业和岗位全部列出来,只有在范围内的工种才可以使用派遣工,除此之外使用派遣工都属于非法。4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尚元也建议,应该学习日本等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做法,在法律上把劳务派遣的具体岗位一一列举出来。为此,他提出两种方案:一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直接列举劳务派遣的具体岗位;二是授权由国务院来规定,在修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时对岗位范围予以明确。5

国外

以日本为例,日本在劳动法规上对劳务派遣工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将允许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严格限制在26类岗位之内,且将其中24类岗位的派遣服务时间限制在一年以内,即使重新签订派遣合同,工人派遣的总时间也限制在3年以下。

日本《保障工人派遣业适当运行和改善派遣工人工作条件法》(简称“工人派遣法”)限定可派遣的工作包括:

(1)信息处理系统开发或计算机程序的设计和制作;

(2)机械、仪器和设备的设计和制图;

(3)广播视听设备的操作;

(4)广播节目制作等;

(5)办公设备如计算机、打字机和电传机的操作;

(6)口译、笔译和速记;

(7)管理人员秘书;

(8)文书档案和分类;

(9)市场研究及结果分析;

(10)会计;

(11)海外贸易和国内商务文件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