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画像
《犯罪心理画像》是2005年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 (美)布伦特·E.特维,译者是李玫瑾。
该书共有28章,分别介绍了犯罪心理画像的历史、犯罪心理画像的基本方法,还有如何从犯罪现场、证据、伤害形态、被害人、犯罪行为、犯罪动机、犯罪人特征等角度进行犯罪心理画像,还对一些常见案件类型如杀人、强奸、变态犯罪和网络犯罪的心理画像研究做了介绍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犯罪心理画像
- 应用
细节信息送到心理画像专家
- 包括
方法和要求
- 不能
与其他侦查措施相分离
- 贯穿
全部侦查过程中
图书简介
犯罪心理画像,就是在侦查阶段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对未知名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的行为、动机、心理过程以及人员心理特点等分析进而通过文字形成对犯罪嫌疑人的人物形象及活动征象的描述。它通过对作案人遗留的反映其特定犯罪心理的各种表象或信息的分析,来刻画作案人犯罪心理进而服务于侦查工作。
概念综述
犯罪心理画像其实是一个动态的侦查过程。它应该贯穿于全部侦查过程中,不能与其他侦查措施相分离,并且随着案件的终结才能最后结束。
犯罪心理画像的基本理论包括犯罪心理画像技术指标体系与个案侦查中犯罪心理画像的一般步骤、方法和要求两个方面,加强个案侦查中犯罪心理画像实践是发展和完善犯罪心理画像基本理论的关键。犯罪心理画像是四种技术的联合体。即刑事侦查、法医鉴定法、心理评估和文化人类学的应用。其一般程序是把犯罪现场和法医鉴定的信息,以及关于犯罪行为和被害人的有限的细节信息送到心理画像专家那里,再由他们反馈出关于犯罪人的报告。
犯罪心理画像最初起源于美国联邦调查局(FBI),20世纪70年代他们成立了行为科学部,最后终于创立了一种被称为犯罪现场分析(crime scene analysis)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犯罪心理画像有三种主要的方法,一是美国FBI的犯罪现场分析的方法,他们注重的是现场的各种特征,他们将现场的特征和受害人的详细报告输入到特征数据库中进行画像,这个数据库是1979年FBI行为科学部在对36名系列杀人犯和强奸犯访谈的基础上,建立并发展起来的;二是英国Canter建立的调查心理学的方法,他注重的是犯罪现场的行为特征所反映的心理学意义,他认为犯罪行为必然反映犯罪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因而他提出了犯罪的一贯性假设,并且把这个假设运用到犯罪心理画像的两个领域:人际关系的一致性和空间的一致性;三是诊断评估的方法,它基于临床的实践经验。
犯罪心理画像主要适用于系列案件,如系列杀人,系列抢劫,系列盗窃,系列的伤害案件等。它也适用于具有典型特征的普通案件。
据国外相关的研究,犯罪心理画像也有多种称谓:犯罪人画像(offender profiling)、心理的画像(psychological profiling)、犯罪人格画像(criminal personality profile)、行为画像(behavior profiling)、犯罪现场画像(crime scene profiling)和犯罪侦查分析(criminal investigative analysis)等。
技术应用
心理画像技术是依据犯罪心理学原理,以及其他相关科学知识,运用心理分析的方法,对犯罪人在犯罪现场所遗留的物质痕迹,即使是被假装、被破坏、用现代刑侦手段毫无认定价值的,甚至是似乎毫不起眼的细节,也可以寻找犯罪人的个性心理特征,从而描绘犯罪人的性别、年龄、种族、职业、学历等方面的特征,描绘犯罪人的家庭环境状况、社会环境状况以及人际关系、个人生活习惯、生活方式等诸方面的特征的一种新的刑侦技术手段。
在美国联邦查局工作二十多年的约翰·道格拉斯,被称为心理描绘技术的先驱专家,他曾这样写道:“胡佛时期(约1970年以前)的联邦调查局只对事实感兴趣,任何人只要认为:凭借对案犯者人物特征的描述就可以逮着真凶,肯定会被认为是在玩弄巫术。”当然30年后,当时对心理画像技术在刑侦领域中运用嗤嗤以鼻的人,他们的态度想必是大为改观了吧?
一、 心理画像技术的实用性
一门新兴的科学,一种新颖的技术,它还不成熟时,人们难免对它产生疑虑,特别是用于刑侦的技术手段是来不得半点玩笑的,对足迹、指纹等痕迹的检验是来不得半点含糊的,是必须用科技手段进行实证的,因而人们对刚刚诞生的当时仍在襁褓之中的新生儿“轮廓描绘的艺术”,当然不会形成共识,但是这种被称之为艺术的手段是否在刑侦领域上派上用场呢?下面我们分如下两个运用心画像手段的案例:
案例一
发生于1978年美国,22岁的瓦林太太在准备外出倒垃圾时,在自家客厅被歹徒攻击,瓦林太太穿着一件类似汗衫的宽松上衣及一件内裤,案发后,上衣、胸罩及内裤已褪下,腹部被狠狠地连戮数刀,从门前一直到卧室留下许多掐扎的痕迹,现场外还发现了两颗子弹以及被害人的血被掺入酪乳的瓶子中,歹徒一饮而尽。歹徒分文未取,现场侦察测不出凶手的犯罪动机。 心理分析官针对这一犯罪现场对犯罪嫌疑人作如下的描述:白人,男性、年龄介于25-27之间,消瘦、外貌看似营养不良,本人生活懒散、邋塌,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个性孤僻,不喜欢与同性及异性朋友交往,大部分时间是一个人独居在家,大约是高中或大专的辍学生,犯罪人一定住在被害人的附近,案发后犯罪人可能是步行回家,凶手很可能会连续作案。 心理分析官之所以这样下结论有其心理学依据,因为犯罪人在行凶时,没有刻意地消除那些暴露自己身份的线索。而且这种特定的行凶手段不是一朝一夕就形成的,凶手的这种偏执的妄想大都产生于19岁,并且还有10年左右的“孕育期”。认为凶手年龄在30岁以下是因为附近尚未发现过类似的事件,认为凶手之所以消瘦是因为大抵患有精神病的人,吃饭、睡觉不好,造成营养不良,并且他们大都不注重个人的卫生和仪表的整洁。他们往往独居。由于疾病原因他们很少可能进大专院校读。
案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