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制度起源
  • 4.陪审员
  • 4.1.任职条件
  • 4.2.严格的规则
  • 4.3.陪审规则
  • 5.制度定义
  • 6.采纳原因
  • 7.中国制度
  • 8.工作方式
  • 9.司法功能
  • 9.1.成员要求
  • 9.2.人数要求
  • 9.3.裁判
  • 10.促进进步
  • 10.1.造法功能
  • 10.2.教育功能
  • 11.不适用范围

陪审团

陪审团(jury,又称:临时公民审判团、公民审判团)是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或被告是否有罪的平民团体,多见于英国、美国等国家。

陪审团分为大、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由23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决定是否起诉,可以在任期内(一般4周)审理若干起案件;小陪审团一般由6-12人组成,一案一组,其主要职责是参加审判,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在民事诉讼中则是决定被告人是否要赔偿。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陪审团

  • 外文名

    jury

  • 适用范围

    英美法系国家

  • 分类

    陪审团小陪审团

制度起源

对于陪审制度的起源,英美学者有过很长时间的争辩,最终仍然是众说纷纭,有些人宣称在雅典人那里找到了这项制度的痕迹,古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设立了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概是法院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

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每个案件都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审理。法官全部从公民中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但如果真的是那样,就不能解释在英国形成之前这个地中海国家就已经消亡了,这里让我们质疑的是,制度怎么能从一个“死去的国家”中向外延伸呢?尽管古雅典的有些制度,例如用决斗的方式解决争端和数量众多的法官来参加审判,但古雅典的法律中还是没有关于一个实体的义务是审判的规定。有些学者主张盎哥鲁-萨克逊是陪审制度的起源,他们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援引了埃塞雷德二世法律(the law of Ethelred II)中的相关规定,但是仍有一部分学者坚持认为该项制度是诺曼底公爵征服以后由诺曼第人带来的。但通说认为陪审团是英语国家的一项制度,它模糊的起源以及发展过程,在盎哥鲁-萨克逊(Anglo-Saxon)民族的历史中扮演着一个非常活跃的角色,他的政治上的作用体现在附属于专制政府的特权的保护,法律上的作用体现在它的力量和行动有时并不是和已经存在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相一致。陪审制被过奖为“英国人生命的守护”(security of Englishmen''s lives)。严格来讲,陪审制度是由亨利二世颁布的一系列诏令确立的。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郡法院和百户法院应召集本地熟悉情况的12名自由人到庭发誓,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1176年又规定巡回法庭到达某郡后,应组成检控陪审团,由他们负责起诉本郡区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又称为大陪审团。后又逐渐分离出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只用于刑事案件,确定是否对嫌疑人起诉,小陪审团克适用于民事和刑事案件,主要是对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裁决,大陪审团于1948年被废除。对于陪审制度设立的原因,有些学者做了分析,认为是对当时神明裁判(Ordeal)和立誓免罪(Compurgation)的否定,认为这两种方式是用超自然的方式简单证明犯罪,而抛弃了真正意义上的审判,是一种不公正的行为;同时11世纪初,英王召集当地12名熟悉情况的自由人参加对当地土地的调查情况,即我们所说的“末日审判”(Domesday survey),以此来削弱封建领主教会的财权而增加王室国库的经济实力。但笔者认为,这仅仅是从制度形式和经济基础的角度出发分析了陪审主度产生的诱因,如果我们透过事物的表象而做本质的分析我我们就会发现这其中有其更深刻的历史动因。1066年,诺曼第人入侵英格兰并建立了诺曼王朝,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导致了封建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王权的加强,封建势力异常的强大,而与封建势力强大相伴随的往往是专制和暴君,与此同时的是司法的专横化甚至是君主的恣意独行。英国封建时代的法官,同英国的专职王权有着密切的联系,诺曼征服之后国王向各地派出皇家巡按使(royal commissioners),以代替国王四处巡游处理事务的旧制。起先并没有特别的任命,后来也有指令郡长审理某个特定案件的做法,因为许多郡长本身就是王室法官。加洛林王朝就有所谓的秘书官(cancellarius),而秘书长则负责保管国王的御玺。忏悔者爱德华是第一个拥有御玺的英王,也是第一个设置中书令掌管御玺的英王,所以中书令有时也译为“掌玺大臣”,而这位“掌玺大臣”就是现在英国首席大法官的雏形。正是法官与封建的专制王权和封建统治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更加使法官的专横有恃无恐,但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多少损害了国王的自身的特有利益,这种利益既包括以国王的国库直接体现的经济利益,还有更重要得就是以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体现出来的统治的政治利益;而如果人民的手中没有保留对政府行为的否决权(veto),那么它就不再是人民的仆人和代理人,他将掌控一切权力,就会成为压迫人民的绝对的专制,所以普通的英国百姓也存在着一种愿望,希望能够对抗法官的枉法裁决,获得公正的裁判,于是在两种出于不同目的要求的强烈碰撞下,陪审制度就在国王的法律中“自然”的产生了。

在英国封建社会陪审制度的产生更像是国王和普通人民-两个相互对立的阶级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共同建立的对司法进行的监督的制度。然而英国学者约翰哈德森在《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时期英格兰的法律与社会》一书中提出了另一种思路,他认为以往学者们的研究过分强调了安茹改革中亨利二世及其近臣们的天才创造,而事实上,亨利二世和大臣们只是把他们自己关于司法权力的行使的观念与早已根植于社会生活中的一整套既有习惯法以及正在发展着的法律理念相结合,促成了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其中当然包括陪审团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从约翰哈德森的思路延伸下去,就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陪审团制度的产生源于安茹王朝改革中王室对地方力量的依赖,而这种依赖自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起就一直存在。由于缺少警察制度、缺少方便快捷的通信工具和社会组织形式等一系列原因,王国的司法效率相当低下,当一个案件发生,如果不求助于当地的民众,一是难以查清案情,二是难以抓捕逃犯,所以从盎格鲁-撒克逊诸王时代起,司法审理一直依赖地方力量,陪审团产生之前一直在法庭上履行裁决功能的讼师(suitor),即是由当地的土地自有者充任的。因此,王室在司法方面依赖地方势力这一特点并非安茹一朝独有,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起一直到安茹王朝再到后来其他王朝,英格兰诸王的统治全都体现了这一特点,亨利二世的改革中只是延续了这种特点而已,并用陪审团取代了讼师的功能。到了近代,王室(或称国家)对国家的控制力逐渐强大起来,但陪审团的传统却一直保留,地方权力由王室力量的必要补充转变为对王室力量的限制。综上所述,陪审团制度的出现源自王室对地方势力的一贯依赖,陪审团制度只是对此前一直存在的讼师制度的改革升级版,这是法律改革中制度延续性的体现。而认为陪审团制度是亨利二世制衡王室法官的一种神来之笔的观点,则无视了法律制度在时间维度上的延续性,过分强调了亨利二世及其近臣的天才创造,并非一种科学的历史观。

陪审制度产生于英国,而真正获得较大的发展却是在美国,但这种发展的历程对于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来讲,更像是历史开了一个玩笑,这是亨利二世做梦也没有想到的。众所周知,美国在历史上是英国的殖民地,从而英国

的司法制度也被移植到了这块崭新的大陆。18世纪,随着北美殖民地经济的日益发展和实力的不断壮大,殖民地内部的离心力越来越强,加之英国对殖民地人民日益加剧的压迫,殖民地与英国王室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激化,而在英国本土作为当地居民权利代表的大陪审团,此时就成为了殖民地居民同英国王室进行抗争的有利的工具,特别是在美国南北战争之前,陪审制度作为抵抗殖民统治和影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正是因为这个原因,1776年美国独立以后,人民对大陪审团制度表现了极大的尊重,并将它写入了在1791年成为美国宪法组成部分的共包括10条修正案的“权利法案”。原本用来维护封建统治的制度却成为了向往自由的殖民地人民反抗封建专制的利器,这不可以不说是一个天大的讽刺,从中我们清楚的看到,一项制度的发生,其实际的功用并不一定同它所设立的初始目的相一致,制度作用的发挥同它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有着莫大的关联。所以一项制度的设立的意图不是最重要的,而真正的关键在于这项制度出生后的运作以及运作中实际获得的制度性功能。

陪审员

作为陪审团组成成员的陪审员,他们的任务就是认定事实,探求被告人内心的道德内容(moralintent),这不仅仅是陪审员的权力,而且是他们首要的职责,判断法律是否公正,使不公正的带有压迫性的恶法失效(invalid),让陪审员们成为与政府的专政和压迫相抗争的希腊自由女神帕拉斯(palladium)的象征,如果是这样的话,就实现了陪审制度的宗旨--被陪审团审判,也就意味着被国民审判。其实这就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那就是陪审员是为了抵抗政府或恶法的压迫而产生,但是他的这种权利或是这种资格在某种意义上说,却是由政府或是强权的司法机关实际给予的。这并不是虚伪的民主的体现,而正是这种抗争恰恰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事物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正是由处于它内部的两种对立力量的此消彼长,相互激烈的抵抗和暧昧的妥协下发生的。审判员拥有对别人进行惩罚的权力,而如果一个群体可以惩罚胆敢违背他们内心的信念和原则的一般人,从而使他们的价值取向上升为整个社会的行为规则和价值判断标准,,那么他们就掌握了控制整个社会的权力,所以说对别人惩罚的权力是权力的源泉(the power to punish carries all other powers with it)。英国近代名法官丹宁说,陪审制是“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那么担任如此重要职责的陪审员,他们的选任和审判规则又是怎样的呢?

任职条件

陪审员的要有一定的资格条件,这是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的通例。如在英国,根据1974年《陪审团法》的规定,凡在议会或地方选举中登记为选民,年龄18岁至65岁,自十三岁起在英国居住5年以上,没有因犯罪被剥夺审判权或因职业限制不得参加陪审的男女,可充任陪审员。美国的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的规定并不相同,但一般都是从陪审员的国籍,年龄,住所,交流能力,有没有重罪前科和职业的性质等几个方面进行限定,比如审判时未满18周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听力有缺陷或者有犯罪前科等,都没有资格当陪审员。另外像律师,法官,医生,牙科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政府官员也不能充当陪审员。作出如此的规定,原因其一是不能允许少数专业人员的垄断,而由一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司法活动;其二是因为,陪审员的一旦设定往往是强制性的,所以对于一定社会职业人员,例如消防队员等特殊职业的群体,当他们担负的社会责任比参与审判更加重大时,也会把他们同时排除在外。

严格的规则

对于陪审员的选任也有严格的规则限制。美国的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陪审员一般从选民登记名单或者驾驶执照持有者名单中挑选产生,也有的从电话簿或报税单上挑选。挑选的原始名单一般包括80%的地区人口,有时甚至达到了90%。通常由书记员采取随即抽签的形式挑选。初选出来的陪审员名单一般为20人,重大案件可达40-50人;初选者将会得到法院的发函通知或传票,并被要求提供其基本情况;拒绝陪审义务者将会受到惩罚。

陪审规则

陪审团的审判规则。美国的刑事程序的基础是美国宪法,陪审制度上升为一项宪法的原则,则把陪审团制度上升为一个宪法原则,美国宪法中对它的规定可谓不厌其烦:第五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第六修正案:“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第七修正案:“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第6章第38条: “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力”,共包括权利保障,要求,争点的确定,放弃,海事和海上请求5款内容。第47条:“选定陪审成员”,包括对陪审团人员的询问,强制回避,免除3款内容。第48条:陪审团成员人数――参与裁决。第51条:对陪审团的指示:异议。

制度定义

陪审制度就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家机关吸收一定数量的普通公民参加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的一种制度,一般采取大陪审团(grand jury)和小陪审团(petty jury)两种形式。大陪审团一般只运用于刑事案件,通常由23名陪审员组成(美国联邦诉讼规则规定,可以低于12人,但不能低于6人),职责主要是在庭审前,确定被告是否由犯罪嫌疑和是否提起公诉。所以大陪审团应当对检察官提出的被告人的罪证是否成立进行审查,而且这种审查是在被告人和其他律师不出席的情况下作出的。审查后,按照多数表决的原则裁定检察官控告的证据是否成立或不足,从而决定案件是否起诉。小陪审团一般由若干陪审员组成,法国是9人,英国为8人,美国为6-7人,职责是听取庭审,查看证据,然后进行评议,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

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 亚当斯(John Adams)曾经说过,陪审员应当以自己最恰当的理解和内心的良知去裁判,这不仅仅是他们的权利,更是他们的义务,只有被充分告知自己作为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的普通市民组成的陪审团参加审判时,政府的角色才能够被合适的限制在人民公仆而不是人民的主宰的定位上。其实这是一个人类所共有的对于公平自由追求的愿望的体现,但是由于处于不同的文化传统和社会背景之下,出于人类本质相同的目的而产生的制度却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就好像《圣经》中巴比塔(The Tower of Babel)的故事,据《旧约·创世纪》第11章记载,古时候,天下人都说一种语言。人们在向东迁移的进程中,走到一个叫示拿的平原,那里水草丰茂,气候宜人,于是就住下来。人们辛勤的劳动,几百年后,丰衣足食。为了显示人们的力量和团结,他们计划修一座高塔,塔顶要高耸入云,直达天庭,以塔很快就建起来了。这惊动了天庭的耶和华。他见到塔越建越高,心中十分嫉妒。他暗自思忖:“ 现在天下的人们都是一个民族,都说一种语言,他们团结一致,什么奇迹都可以创造,那神还怎么去统治人类?”于是耶和华便施法,把人们赶到了世界的各个地方,而在不同地方生活的人们,当他们从新聚集在一起,准备再次建塔时,却发现他们的口音已经各不相同而无法沟通,高塔也无法继续建下去,最终没有建成。这就是关于“通天塔”的故事。为了交流的唯一的语言当人们处于不同的生活环境中,就会发生改变,而出于同样是追求公平正义的英美的陪审制度,在大陆法系就成了参审制度。

采纳原因

1 .历史根基以及美国殖民者在反抗英国的革命中赋予陪审团审判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