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城市定义
  • 4.设立条件
  • 5.民国时期
  • 5.1.行政组织
  • 5.2.设立时程
  • 5.3.城市列表
  • 6.中国情况
  • 6.1.设立时程
  • 6.2.城市概览
  • 6.3.台湾地区
  • 7.国外情况
  • 8.参考资料

直辖市

中国行政区划

直辖市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相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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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有较大的建成区、较多的居住人口,且在全国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交通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中国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4个直辖市。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直辖市

  • 外文名

    Municipality

  • 数量

    四个

  • 名称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城市定义

直辖市属于省级行政单位,是直属中央政府管理的省级行政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特别行政区4种省级行政单位,其中,共有4个直辖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直辖市作为行政单位,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定义。即使在中国,大陆的直辖市和台湾省的直辖市(“院辖市”)也不同。基本的定义是,一个普通的行政单位(详见特别行政区),面积可以小至一个人民政府、一个市、一个镇、甚至一个村。不过对于多数国家而言,直辖市最基本要有自己的选举机制,从而选出直辖市的领导人。 中国的直辖市与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一样均为最高一级行政单位,因此行政地位与省相同;但是管辖区域与地级市相同,管辖区、县、自治县等。

设立条件

成立直辖市主要要具备以下条件:

1、明显的区位优势和经济政治优势,在国内主要城市中经济体量靠前,直辖后能够辐射,带动整个地区的经济的发展,且应与原有直辖市保持一定距离,例如原省属时期的重庆市为计划单列市,国内政治经济地位较为突出。

2、人口不少于200万人,且是所在区域最大的城市,因为密度人口是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

重庆市

3、非省会城市优先考虑,且城市和人口规模经济体量综合实力等超越所在省省会城市,长期居省内第一位置。

4、省会直辖后本省它城有能力肩负省会职责。

5、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至少达到自足水平,便于往后政府调控。

6、尽量不破坏所在省的行政版图。

截至2016年底,中国大陆地区共有4个直辖市,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其市领导属于正省级,即正部级干部。

民国时期

行政组织

直辖市的制度源于中华民国政府于1921年《市自治制》中所称的特别市。1930年施行之《市组织法》将其改称为院辖市,在本法中特别市的地方自治权力被大量削减,市长自开放直选前皆改由行政院直接派任(官派简任)。

国民政府完成北伐统一全国后,先在中华民国17年(1928年)颁布《市组织法》和《特别市组织法》,并将全市最高行政机关定名为“市政府”、最高民意机关定名为“市参议会”;于民国19年(1930年)制定新的《市组织法》,将“市”分为院辖市(即原之特别市;日后再改称直辖市)和省辖市。院辖市与省同级,省辖市则与县同级。设置院辖市之人口门槛为一百万人,省辖市为二十万人,但仅有半数院辖市有达到人口标准。

设立时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