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
  • 4.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类型
  • 5.四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
  • 5.1.市场主体登记
  • 5.2.税务登记及纳税义务
  • 5.3.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义务
  • 5.4.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法定要求
  • 5.5.经营主体身份及行政许可信息公示义务
  • 5.6.商品及服务信息披露义务及刷单行为的治理
  • 5.7.用户对其信息的支配权利及经营者相应的义务
  • 5.8.向主管部门提供数据信息的义务
  • 6.五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制
  • 6.1.定向提供搜索结果的规制
  • 6.2.搭售行为的规制
  • 6.3.押金退还的规制
  • 6.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 6.5.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制
  • 7.参考资料

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电子商务经营者

  • 外文名

    E-commerce operator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即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交易目的的营利性,以此区别于参与交易的消费者及其他非经营用户。二是交易具有经常性和一定的持续性。偶尔从事交易活动的主体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也通常不会被当作经营者,如出售自用闲置物品。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这里应当理解为只要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达成交易,就属于电子商务经营活动,而不需要全部活动都通过网络进行。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既包括销售商品,也包括提供服务。

这里的提供服务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作为交易标的本身的服务,也包括为当事人的交易提供支付、物流、推广、咨询等相关服务。

(四)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存在形态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类型

根据《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四种类型。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认定,涉及如何理解《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这一表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电子商务法》确立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的新型主体,目的是赋予平台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该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要件是一个整体、综合的要件,并不是符合其中一项就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例如,单独的信息发布场所不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概括来讲,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核心主体要件是创设和决定用户之间的交易模式和规则,通过提供网络场所进行相应服务,但不参与用户之间的具体交易活动。

(二)平台内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范围,除了法律禁止从事的活动和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领域外,原则上不受限制。

(三)自建网站经营者

即经营者自己建立网络系统和网络经营场所,通过该网络信息系统以自己的名义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