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
5临时工是泛指在工作场所里非正式雇用的劳工,通常以日薪计酬1。
临时工分为约聘雇员与人力派遣两类。聘用临时工的目的是为了处理短期出现的额外工作,例如因为长工放产假,聘临时工当替工,其不像正式的劳工能够享有退休金与每月最低工资的保障。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临时工
- 外文名
Temporary worker、contingent worker
- 合同期限
一年以下
- 权益维护
- 现状
同工不同酬
词语释义
又名:抄更。
释义:
①临时招聘的工人,与正式工相对。②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
垄断行业里的那些不是正式在编人员或者说垄断企业的底层职工。又被称为“垄奴”就是干的多,拿的少,如果干的多,拿的多,心理至少平衡,像那些临时工、合同工,干的活是正式人员的好几倍之多,但薪水却是几分之一,委实可怜。
企业在临时性、季节性岗位上都使用临时工(或称短工),一旦工作结束,即行辞退。同时,不少企业利用临时工的廉价劳动力(工资低、无升工、年奖)和招之即来,挥之即去,辞退方便的条件,在不少长期需要的岗位上也大量使用临时工。
工厂、农场、机关、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临时招用的非正式人员。《花城》1981年第6期:“特别有两个青年,人托人,脸看脸,偷偷溜到县化肥厂当了临时工。”如:临时工经常调换,技术不熟练,质量自然没有保证。
词语分解
临的解释 临 (臨) í 从上向下看,在高处朝向低处:照临。临渊羡鱼(看着深潭里的鱼,很希望得到;喻只作空想,不做实际工作)。 到,来:光临。莅临。亲临。 遭遇,碰到:临时。面临。 挨着,靠近:临近。临街。临终
历史背景
古代的执法工作一般由衙役们来做。但是朝廷有名额限制,每个衙门正经编制是固定的。但是事情还是要办,所以就出现了帮役和白役,这些人没有编制,实际上就是现代意义的临时工3。清代的编制则是按照《服役全书》规定,一般州县大致就数十到一百人,大县则有上千至数千人。到后来皇帝下诏书,编制衙役不够用,各地方官府也可自行增雇。清朝时全国地方吏役人数当在两百万左右,其中大部分是“白役”,即临时工3。
1950年2月7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布《上海市私营企业雇佣临时工暂行办法》,规定凡企业不是长期的连续性的工作,可以直接雇佣临时工,但雇佣临时工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工的20%。临时工每期工作以不超过3个月为原则,连续工作满6个月后,而资方仍继续该项生产经营者应改为正式工。
1956年秋冬,波兰和匈牙利出现工人罢工、游行示威和骚乱事件,国内也受到巨大冲击。1956年到1957年,全国有一万多工人罢工,大部分是临时工和合同工。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共中央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中提出,“工人罢工、学生罢课、群众性的游行请愿和其他类似事件,比以前有了显著的增加。全国各地,大大小小,大约共有一万多工人罢工,一万多学生罢课。”参加罢工的工人,大部分都是周边劳动者,即临时工和合同工。
1957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有效地控制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增长,制止盲目招收工人和职员的现象的通知》,规定现有的和新招的临时工都不能转为正式工。1957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65次会议上,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禁止了企业、单位私自招收流入农民。对于作为临时工的农民的招用,要求通过农业社,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招用临时工必须尽量在当地城市中招用,不足的时候,才可以从农村中招用。
1964年8月1日,刘少奇在中央召集的在京党政军机关和群众团体主要负责干部参加的大会上提出,“要把两种劳动制度、两种教育制度作为正规的劳动制度和教育制度,每个省、每个大中城市,都来着手试办。”此后,全国逐步推广固定工和临时工并行的劳动制度,在一些单位试验半工半读、半农半读的制度4。刘少奇在《关于两种劳动制度和两教育制度》中指出,“我们现在只有一种劳动制度,固定工,有劳动保险,招来了不能退,要退很困难。以后,我劳动制度不要只是一种,要尽量用临时工、合同工。临时工转正,我是反对的,不赞成这件事,今后增加工人,不要增加固定工,或者少增加固定工,大量地用临时工。劳动保险制度也要修改。”
为了促使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推行两种劳动制度,少用固定工、多用临时工,经济合理地使用劳动力,并简化临时工的招用手续,现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1965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从社会上招用职工时,凡是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都应当使用临时工。已经使用固定工的临时性工作,应当逐步地改用临时工。 在国家下达的固定工年末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指标以内,有权减少固定工,多用临时工。
1966年11月8日,少数合同工、临时工在北京凑合成立“全国红色劳动者造反总团”,要求取消合同工、临时工和外包工制度,得到江青等人支持。1966年12月26日,江青接见了“全红总”代表,公开谈话称:“现在的合同工制度是刘少奇提倡的,合同工是刘少奇搞,我们不知道。有人说是主席要搞的,那只能说是他们的主,不是我们的主席”;“现在的临时工、合同工制度就像资本主义对待工人一样,非造这个反不一可。全总眼里没有毛主席,没有(中央)常委,也没有群众……”她当场提议:“必须允许所有合同工、临时工参加文化大革命,不得歧视;不得解雇必须照发工资。”1967年初,中南海贴出一张标题是“我们要造临时工制度的反”的大字报。文中引用江青的话说,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竟然出现了临时工、合同工。这是刘少奇推行修正主义路线的恶果。
1967年1月2日,“全国红色劳动者造反总团”、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联合通告”,规定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一律不得解雇。1966年6月1日以后被解雇的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等,必须立即召回本单位,参加生产,补发解雇期间的工资。2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告,宣布“全国红色劳动者造反总团”、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1967年1月2日联合通告是非法的,应予以取消。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外包工等制度,有些是合理的,有些是不合理的,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