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旗帜,其长和宽之比为3:2,于1999年12月20日起正式使用。
它图案上有五颗呈弧形排列的五角星,象征着国家的统一,象征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澳门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
- 外文名
The regional flag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产生时间
1991年2月1日
- 通过时间
1993年3月31日
简要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为五星莲花绿旗。
行政区划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堂区”作为行政区划单位,澳门半岛共有五个堂区(包括花地玛堂区、花王堂区、望德堂区、风顺堂区)。氹仔岛属于嘉模堂区,路环岛属于圣方济各堂区,此外还有一个路氹填海区。
产生时间
1991年2月1日,澳门特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公布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和评选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征集设计图案。5个月后,草委会征集到782幅作品。评委们根据体现“一国两制”精神、反映澳门特点、图案庄严美观的评选原则等,对应征作品进行了预选和初选,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118幅预选作品中选出区旗、区徽图案各15幅,在北京和澳门分别举办展览,征求各界意见。 此后,经过分析比较,评委会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初选图案中复选出三套图案,提交草委会审议并研究如何修改。新图案在评委会多次会议讨论的基础上,既考虑了草委会委员们的意见,又吸收了应征作品的优点和精华,终于拿出了令各方满意的作品,设计出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草案。
1992年3月8日,现任北京多样达品牌设计有限公司首席设计顾问的肖红教授获得澳门区旗设计一等奖(唯一的一等奖)。1
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
法律规定
特区基本法
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特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1999年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为实施基本法的规定,特制定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和标志,应当予以尊重和爱护。
第二条 凡国旗与区旗同时升挂、悬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应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国旗在右,区旗在左(“左”、“右”的位置应以旗的正面面向观众为基准)。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凡国徽与区徽同时悬挂、使用时,处理原则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 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区旗、区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