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历史沿革
  • 4.机构职责
  • 5.组织机构
  • 6.人员编制
  • 7.历任领导
  • 8.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简称国土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原有直属机构1

1986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设立。1998年3月10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国家土地管理局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

  • 外文名

    State L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机构属性

    国务院原组成部门

  • 设立时间

    1986年2月

  • 撤销时间

    1998年3月10日

历史沿革

1986年2月,根据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决定,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3

1998年3月10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不再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2

机构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15号,国家土地管理局是国务院负责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组织贯彻执行和实施监督检查。

(二)加快土地信息建设,研究制订全国土地管理事业发展战略,预测中长期各类用地需求,做到土地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大体平衡。

(三)统一管理全国土地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查处土地权属纠纷。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及全国土地调查计划。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制度和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制订地籍管理技术规程。

(四)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计划,并按计划管理程序上报下达。对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主管全国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工作。统一审核、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承办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组织编制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六)管理土地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市场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规范土地市场。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提出深化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

(八)主管土地管理科学技术工作、土地管理宣传和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土地管理干部培训。

(九)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指导、协调土地管理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指导土地管理系统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1

组织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15号,国家土地管理局设7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