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发展历史
  • 3.1.历史沿革
  • 3.2.发展演变
  • 4.基本介绍
  • 4.1.内容涵义
  • 4.2.研究概况
  • 4.3.主要特点
  • 4.4.适用人群
  • 5.法律规范
  • 6.实施程序
  • 6.1.具体程序
  • 6.2.分配原则
  • 6.3.测算方法
  • 7.中国情况
  • 7.1.各地情况
  • 7.2.历年调整
  • 8.国际标准
  • 9.主要利弊
  • 10.参考资料

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Minimum Wage)是指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夜班、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1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前者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后者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一至三年调整一次。

工资低于就业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可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解决。第一,拨打“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热线投诉;第二,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第三,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最低工资标准

  • 外文名

    Minimum Wage3

  • 制定部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

  • 施行时间

    2004年3月1日4

  • 受益对象

    劳动者

  • 调整周期

    每一至三年调整一次

发展历史

历史沿革

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中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报经劳动保障部同意。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要考虑的因素有: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的方法通常有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比重法是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再统计出其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加上一个调整数。恩格尔系数法就是根据有关数据,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再乘以赡养系数,加上调整数。

中国内地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均正式颁布实施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5

发展演变

国际发展

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制度最早产生于十九世纪末的新西兰、澳大利亚,其后,英国、法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也结合本国实际,建立了各自的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的产生是由于在工人的斗争下,政府不得不采用法律性措施,规定工人的工资不得低于某一限度,以改变工人工资水平和实际工人不断降低的局面。随着二十世纪工人运动的高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很快普遍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不少发展中国家也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他们考虑到:第一,低工资不可能成就高效率工人;第二,工人实际收入低,购买力也低,势必妨碍市场的扩大和经济的发展;第三,工人中低收入阶层如其工资收入低于维持生计,势必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避免或减少以上问题的不利影响,实践证明,发展中国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只要与其本国经济发展相适应,是与促进经济发展不相矛盾的。

前苏联和东欧各国,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也先后规定了本国的最低工资收入标准或工资浮动下限。

世界所有发达国家,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或类似规定。

2018年1月1日起,巴西已经正式开始实行米歇尔·特梅尔总统在2017年12月29日签署的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国发展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1922年8月拟定的《劳动法案大纲》中,就提出应制定保障劳动者最低工资的保障法;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央苏维埃政府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要保证劳动者最低限度的工资;1948年第六次劳大明确规定最低工资要保证包括职工本人在内的两口人的生活需要;1949年9月全国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也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企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1984年5月30日,国务院宣布承认旧中国1930年批准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26号公约。但由于种种原因,以上各次规定一直未能以法律形式贯彻落实。

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