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制
联邦制是由几个成员国(如共和国或邦、州等)联合组成统一国家的政治体制。它是国际交往中的主体,有自己的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联邦行使国家的外交、军事、财政等主要权力。联邦同成员国间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
各成员国按联邦宪法规定,设自己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在自己辖区内行使职权。有的联邦制国家宪法还规定,成员国可以同外国直接发生关系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联邦制
- 外文名
Federation
- 属性
复合制的国家结构
- 构成
政治实体
建构原则
(1)是关于自治、非集权、多样性的宪政安排。它有两个基本的建构原则,第一,制定一部有严格修改程序的宪法,在全国政府与各构成单位(州、省、邦)之间分割国家权力。全国政府管理国防、外交、统一大市场等与全国人民密切相关、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项,其他与各构成单位人民密切相关、能够分别管理的一般性事项,都由各构成单位政府管理。第二,各构成单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组织权。
(2)各构成单位议会议员、政府首长,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
(3)绝大多数联邦国家的构成单位并且有自己的宪法,规定自己的政府组织形式。
(4)此外,联邦制还有两个并非不重要的原则:联邦议会一般实行两院制,其中一院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另一院由各构成单位选举或任命的代表组成;
(5)当联邦与各构成单位发生权力冲突时,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联邦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依据宪法裁决。
特点
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
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司法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统一的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
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联邦制国家
实行联邦制的国家
联邦制国家 | 行政划分 |
阿根廷 | 23省、1联邦地区 |
澳大利亚 | 6州、1领地、1首都特区 |
奥地利 | 9联邦州 |
比利时 | 3文化区、3地区 |
曾经实行联邦制的国家
苏联
南斯拉夫
捷克斯洛伐克
塞尔维亚和黑山
荷兰
缅甸名义上是联邦制国家,现称为“缅甸联邦共和国”。但自奈温将军(General Ne Win)在1962年政变夺权,废除当时的联邦宪法后,实际已变成单一制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