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
2《基本法》(Basic Law)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含义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在港澳地区亦有人称基本法为该地区的小宪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1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基本法
- 英文名
Basic Law
制定意义
制定基本法是中国政府的一项承诺,根本目的是要将联合声明及其附件一中所确认的 “ 一国两制 ” 以国内法的形式予以法律化和制度化, 这样就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充分保障国家对香港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 从这一意义上说,“一国两制 ” 的方针政策乃是制定基本法的政策依据 。
实践设想
港澳特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基本法共有160条,包括港(澳)人治港(澳),一国两制,高度自治,九个章节,三个附件34。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文)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一九九○年四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