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主要职责
  • 4.工作内容
  • 5.聘任管理
  • 5.1.第一条
  • 5.2.第二条
  • 5.3.第三条
  • 5.4.第四条
  • 5.5.第五条
  • 5.6.第六条
  • 5.7.第七条
  • 5.8.第八条
  • 5.9.第九条
  • 5.10.第十条
  • 5.11.第十一条
  • 5.12.第十二条
  • 5.13.第十三条
  • 5.14.第十四条
  • 5.15.第十五条
  • 5.16.第十六条
  • 5.17.第十七条
  • 5.18.第十八条
  • 5.19.第十九条
  • 5.20.第二十条
  • 6.分类
  • 6.1.委任制书记员
  • 6.2.聘任制书记员
  • 6.3.聘用制书记员
  • 6.4.速录员
  • 7.参考资料

书记员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大多数审判员(法官)都是从书记员做起。书记员(委任制)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政法专编行政编制),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聘用制、劳务派遣制的书记员。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书记员

  • 外文名

    The clerk

  • 实质

    院长任免

  • 特点

    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

主要职责

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助性事项,如开庭的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卷宗、处理文书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工作,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等。

书记员也是人民检察院的辅助人员之一,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其职责与法院书记员相似。

在英、美、德、日等国称为书记官,负责掌管编案、记录、文牍、统计等工作。苏联各级法院也设有书记员,有的法院还另设法院书记员和审判庭书记员1

工作内容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

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聘任管理

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

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1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第二条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