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有四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安全生产事故最为显著的特点表现为:中小企业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数量居高不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数增多、经济损失更加严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点呈现为突发性、不可抗性、可控性、严重性和复杂性等,由此带来了伤亡人数多、经济损失大、群众影响面宽、心理影响严重和环境破坏持久等危害1。
2024年3月1日,《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施行,规定明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可按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2。
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措施有: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制度落实;狠抓生产过程中的行为控制,注意细节的监管;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本质安全度;加强职工培训教育,提升职工安全素质;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3。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生产安全事故
- 外文名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s
- 原则
四点4
- 认定程序
5步
- 类型
事故
- 定义
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 作用
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 基本特征
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等
定义
其基本特征,包括五个方面:
①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③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④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⑤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分类
第一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此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参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二类: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环境污染事故
报告、调查和处理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细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核设施事故
核电厂或其他核设施中很少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或已经失去应有的控制,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参见《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防科研生产事故:是指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储存、销毁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参见《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和信息化部第18号令)。
经营认定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