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1。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3。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特种作业人员
- 是指
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
- 条件
年满18周岁
- 包括
电工作业4
定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1。
国家法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
局长 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