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仲昭
黄仲昭(1435-1508),名潜,以字行,行十八,号退岩居士,学者称未轩先生。明代著名方志学家、诗文家。福建莆田县东里巷(今城厢区英龙街东里巷)人。明宪宗成化二年(1466年)进士,授翰林院编修。成化三年,因《谏元宵赋烟火诗疏》,被廷杖,贬知湖南湘潭县,途中,改任南京大理评事。弘治元年(1488年),任江西提学佥事。辞官回乡后,经七年艰辛,编成《八闽通志》八十七卷,是为福建省最早的一部省志。后又与周瑛合作,编撰《兴化府志》五十四卷,是为兴化府第一部府志。晚年还编撰了《延平府志》、《邵武府志》和《南平县志》。有诗文集《未轩集》十二卷,收入《四库全书》,世称其文“雄浑醇雅”,其诗“和易近人”,享有文名。墓在今莆田县华亭镇云峰村,保存完好。
基本信息
- 出生地
福建莆田县东里巷
- 主要成就
明代著名方志学家、诗文家
- 本名
黄仲昭
- 字号
号退岩居士
人物关系共1人

家庭生活
仲昭的祖父黄寿生,字宏中,黄滔十五世孙,建文初举乡荐,入太学。永乐六年(1408)再试京闱第一,第二年登进士第,选翰林庶吉士。子子嘉,有孝行,举为训导,荐知束鹿县。生二子,长子深,官监察御史;次子仲昭,成化二年(1466)擢罗伦榜进士。初官翰林院庶吉士,编修,以上《谏〈元宵烟火〉诗》疏,讽刺朝廷耽于逸乐,粉饰太平,触怒了宪宗朱见深,仲昭、章懋、庄昶受廷杖责。仲昭谪湘潭知县,在道改南京大理寺评,弘治元年授江西提学佥事,久之再疏乞归,居家日事著述,从学者日众。
生平事迹
天顺三年(1459年),仲昭举福建乡试第六名,成化二年(1466年)第进士。选庶吉士,授翰林院编修。翌年十二月,宪宗命翰林院官员为明年元宵节写诗赋,仲昭因与章懋、庄昶三人联名上疏谏阻办烟火诗会,要求以为国为民排忧解难为重,触怒宪宗,三人都被廷杖、贬官。仲昭被贬为湖南湘潭知县,赴任途中改任南京大理寺评事。
大理寺是明朝廷的执法机关,专管案件的复审。在南京任上,仲昭秉公执法,小小评事官,敢驳权贵,曾声言“罪下官以媚大吏,吾不为也”。许多已审的错案经仲昭反复辩驳,被推翻,维护了法的尊严。但因平反的案件多而忌恨他的人也多。
成化十一年(1475年),仲昭丁忧在家,眼看世风日下,无意再在官场追逐,同流合污,乃于服满还京之时,托病乞归。在城南门外霞皋(今华亭镇下花)盖“俱乐亭”,躬耕陇亩,过着“朝课耕桑夕校书”的清苦生活。家居达17年之久。在这期间,他完成了福建省第一部省志《八闽通志》的纂写任务。
弘治元年(1488年),孝宗即位。御史姜洪奏请起用仲昭。经多次礼请,仲昭于弘治三年(1490年)晋京。孝宗要他参加修纂《宪宗实录》,因受忌者所阻,出任江西提学佥事。上任后,他整顿学校,端正士风,“教人以行实为先”,抑“奔竞浮躁”之士,对纨绔子弟尤不宽待;刊刻《通鉴前锦》和《朱子纲目书法》等书;定《冠昏丧祭仪礼》刊布。
弘治八年(1495年),仲昭连疏乞休。回家后,以讲学著书为事。弘治十四年(1501年),应兴化知府陈效之请,与周瑛合修《兴化府志》,他完成其中人物部分的编写。正德三年(1508年)十一月,卒于家中。终年74岁。
黄仲昭是古代著名的方志学家,所编的志书除《八闽通志》外,还有《邵武府志》、《南平县志》等。所纂《八闽通志》,全书共87卷,总18类42目,每一类均按省、府、州、县顺序记述,体例严谨,保存了大量的珍贵史料,为后世福建省各级方志编纂之所本。他编写的志书,“教化”功能强,人物门类齐备。他的著作除志书外,还有《未轩集》12卷。
详细介绍
黄仲昭,名潜,号未轩先生。明宣宗宣德九年(公元1435年),生于莆田荔城东里一官宦人家。黄家世代宦绅,黄仲昭从小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性端谨”,“年十五、六即有志正学”。青年时便有志于史学。
他家中藏书丰富。他考中秀才、举人后,31岁时,即明宪宗成化二年(公元1466年),到北京参加会试,考中进士。从此,他步入明王朝的官场。
他先任庶吉士,后任翰林院编修(正七品),负责修国史。在翰林院,他有机会接触官方史书、典籍和大量文书档案。他为人正直,遇事不奉承拍马,直言敢谏,不计较个人得失,被誉为“翰林四谏”。成化三年,宪宗皇帝为了美化天下太平,宣扬自己的功绩,决定借庆元宵机会大放花灯,并令翰林院名流献《上元烟火诗》。曾接触社会实际、了解民生苦难的黄仲昭看清了宪宗皇帝的用意,一针见血地说,这是粉饰太平,必然劳民伤财,并建议说,应当停止举行。因此他非但不愿献诗,还反对别人这样做,并不顾个人安危,又给皇帝上了一疏:《谏元宵赋烟火诗疏》。在疏中,他指出“烟火花灯诸诗多鄙”。他劝告皇帝说:“今者两广弗靖,四川未宁,辽左虽云告捷,敌情尚难测量,江西干旱以数千里,其他灾伤之处未能悉数,虽蒙诏恤,公私匮乏,殊可寒心”。“正此陛下宵盱焦劳,两宫母后同忧之日也。”“愿端耳目之好,采刍荛之言”,“惟陛下深思力行之”。昏庸的宪宗皇帝不但不听黄仲昭的忠告,认为仲昭等妄言,怒气冲天,命人在大廷之上,杖责黄仲昭,并罢了黄仲昭的官,黄仲昭不以为然。在京城,黄仲昭因此与庄昶、辛懋一起被人颂为“三君子”。他们的刚介正直,受到朝野赞扬。黄仲昭“以直谏被杖”,被贬后,到湖南湘潭县任知县。赴任途中,改任南京大理评事。他为官清廉,“两京诸隶卒放还,取其月钱,为故事,惟仲昭与罗伦不取”。“御吏纵子弟取贿,刑部曲为地,仲昭双正之”。他敢于主持公道,为民平反冤狱,宁肯丢官,也不肯阱陷下属。他勇于伸张正义,承担责任。他说:“罪下官以媚大吏,吾不为也”。因此深受下属拥戴。
弘治(公元1488年)改元后,由于吏部尚书的推荐,黄仲昭到江西任提学佥事。他在任上尽心尽责,“诲士以正学”,重视培养人才。黄仲昭当官期间,想为国家,为百姓做贡献,而身不由己,又不愿
与腐败的当权者同流合污。正如他在《遣怀》诗所表达:
“谁点霜华入鬓斑,雨声连夜苦潺潺。
逢迎无术谁负咎?婚嫁催人老未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