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正部级1。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
2023年11月,《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发布,规定民政部机关行政编制324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该规定自2023年10月29日起施行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外文名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原用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
- 建立时间
1978年
- 单位性质
国家机关
建制沿革
民政部是国务院下设的负责统筹规划管理基层选举、优抚、救济、社会福利、婚姻登记和其他社会事务的政府职能部门。1949年一1968年由内务部管理民政业务工作。1970年6月22日撤销内务部。1978年3月5日成立民政部。
1949年10月,政务院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谢觉哉任部长4。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宣告成立,内务部位列30个部、会、院、署、行的首位。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成立,主管民政工作,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地方上的民政工作机构,大区设民政局,省设民政厅,专署和县设民政科。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继续行使原来的职责。谢觉哉、钱瑛、曾山先后任部长4。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向内务部派出军代表4。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的军代表和公安部领导小组联合向中共中央、中央文革上报《关于撤销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内务部撤销。
内务部成立之初,以救灾和政权建设工作为重点,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建立新社会的新秩序,做了大量的工作。其内设机构有:办公厅、干部司、民政司、社会司、地政司和优抚司等6个单位。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试行组织条例(草案)》的规定,各机构的职能如下:
办公厅:主管部令的公布,印信的典守,文件的收发缮校,图书、资料、档案的管理,会议的准备,督促决议的执行,联系各司工作,本部人、财、物的各项工作等。
干部司:主管由本部办理的地方行政人员的任免、调动、调整,各级行政人员的铨叙、登记、统计、教育训练,工作人员的福利等。
民政司:主管地方人民政权建设,地方行政机关的设置,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名称和治所的厘定、图志的收集编印,疆界的测量勘查,水陆地图的审查,户籍、国籍的管理等。
社会司:主管社会福利,游民改造,社团和宗教团体的登记,公葬公墓,人民褒扬奖励,移民,社会救济等。
地政司:主管农村土地改革,土地的清丈、登记和颁发土地证,城市房地产政策,城市营建的计划考核,公共房地产的保护,其他地政事项。
优抚司:主管烈、军、工属(注:工属指革命工作人员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优待抚恤,退伍安置和退休工作人员的处理,烈士褒扬追悼,烈士传记编纂和事迹遗物的搜集保管,烈士纪念物的兴建管理保护,优军,其他优抚事项等。
1950年7月15日,第一次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民政工作的范围进行了讨论。谢觉哉部长在讲话中指出:凡属人民的政事,如没专业部门管的,就都属于民政部门。会议确定地方政权建设、优抚、救灾为内务部工作重点。
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人事部,内务部的干部司及其主管的地方行政干部管理工作合并至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
1952年1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老根据地工作的指示》,决定成立全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务部,谢觉哉部长任主任。
1952年6月3日,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原由内务部管理的中国红十字总会改归卫生部直接指导和联系。
1952年8月,内务部报请政务院同意,将城市营建规划考核工作移交给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1953年1月6日,为贯彻中央关于推行戒烟、禁种鸦片和收缴农村存毒的指示,内务部、公安部、卫生部联合组成戒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内务部。
1953年8月,由于全国普选准备工作的开展、人口调查登记、优抚和农村救灾等工作任务繁重,为适应工作的需要,内务部增设救济司和户政司。将社会司所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工作中农村部分以及移民工作移交给救济司;社会司增加民工动员工作;将民政司所管的人口调查登记、国籍、行政区划工作移交户政司;将优抚司改为优抚局,内部增设办公室。另将残废儿童教养工作交由救济总会管理。内务部机构调整为:办公厅、民政司、救济司、优抚局、户政司、地政司和社会司等7个单位。
1953年10月,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内务部主管的业务为:政权建设、优抚、救济、地政、户政、国籍、行政区划、民工动员、婚姻登记、社团登记等。
1954年2月13日,政务院发出《关于民政部门与各有关部门的业务划分问题的通知》,对部分民政业务作出如下调整:
- 1.
麻疯病人收容与治疗由卫生部门管理;麻疯村,由民政部门领导的保持不变;对生活困难的麻疯病人的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 2.
精神病人的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已治好但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负责处理。
- 3.
民政部门领导的聋哑学校,如系独立设置并且为正规学校性质的,交由教育部门接办;原附属在生产教养院内,或以救济为主的聋哑学校或班,仍由民政部门负责;
- 4.
文物古迹的管理交由文化部门;一般的革命史迹、宗教遗迹、古建筑及山林风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革命烈士陵园的修建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
- 5.
3岁以上的幼儿教育归教育部门管理;3岁以下的托儿所交卫生部门管理;现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私立托儿所、街道托儿站不再移交;机关托儿所由各机关自行管理,不得移交卫生或民政部门。
- 6.
城市和农村的贫苦病人医疗费减免问题,由民政部门分别在社会福利支出和农村救济费中酌予补助。
- 7.
房屋管理工作,在没有专设掌管此项工作机构的地方,由民政部门掌管。
- 8.
调解工作,在乡由乡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办理;县由人民法院办理。
- 9.
无交通机构之地区,交通工作由建设部门办理。
- 10.
民族、华侨事务,未设专管机构者,应交政府的办公厅、室管理;如仍需民政部门管理者,应另设专职干部。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宪法》的规定,原政务院改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由国务院领导并接受国务院政法办公室的领导。地方上的民政机构,省和自治区设民政厅,直辖市设民政局,县设民政局(科)。1960年12月9日,国务院政法办公室撤消,内务部直接受国务院领导。1963年4月,国务院成立内务办公室,分管内务、公安、民委和宗教事务。
1954年11月22日至1955年1月3日,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召开。内务部原计划为贯彻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继续加强地方政权建设。但会议的后半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否定了内务部的计划,确定了“以优抚、复员、救灾、社会救济为主要业务,并相应地做好其他民政工作”的民政工作方针。为了适应这一转变,本着精简整编的精神,内务部于1955年4月4日向国务院报告,提出对机构的调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