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致
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即适用本国的实体法的法律适用方法。反致制度的真正目的在于排除外国的实体法而使本国实体法得到适用。该制度确立于1878年法国法院对“福尔果案”的判决,此后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和某些国际公约采用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反致
- 外文名
renvoi,remission
- 适用
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
- 国家
英格兰
起源与促进
第一次有记载的采用反致制度的是英格兰法院1841年作出裁判的科里尔诉里瓦茨案(Collier v. Rivaz, 2 curteis 855,863(Ecc.Ct.1841))2;促进反致问题在国际私法立法中开始采用的是法国的福果案。
福果案
(Forge''s Case)在该案中,福尔果是1801年出生在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五岁时随其母去法国,并在那里定居直至一八六九年死亡。他在法国留下一笔动产,但未立遗嘱。福尔果没有子女,母亲和妻子都已死亡,其母亲的旁系血亲要求继承。依巴伐利亚法律,他们是可以作继承人的。法国法院根据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律。但根据巴伐利亚的冲突法,继承应适用死者事实上的住所地法,因而反致法国法。据此,法国法院接受这种反致,认为这笔财产依法国民法为无人继承财产,应收归国库。
很显然,法国法院采用反致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内国法的适用,并因适用内国法而获得经济利益3。
产生原因
1、因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
2、由于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
3、在具体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致送关系发生。
反致类型
广义的反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直接反致
甲→乙→甲
直接反致又称“一级反致”或“反致”,指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和指定此案件应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转致
甲→乙→丙
转致又称“二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须适用第三国法,如果法院地国最终适用了该第三国的实体法,这种适用法律的过程就叫做转致。
间接反致
甲→乙→丙→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