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半旗
下半旗(外文名:fly a flag at half-mast,别称:降半旗)是公众表示哀悼的重要礼节。当某个国家的重要领导人物逝世后,以降半旗表示对死者的哀悼。这种做法最早见于1612年。下半旗是一个国家行为,一般是在某些重要人士逝世或重大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发生时来表达全国人民的哀思和悼念。期间全国各公开场合的国旗,驻国外的使、领馆的国旗均应下半旗表示志哀。
按照《中国国旗法》规定,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1。
2024年10月14日,吴邦国同志的遗体在北京火化,为悼念吴邦国同志,首都天安门、新华门、人民大会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各边境口岸,对外海空港口,中国驻外使领馆将下半旗志哀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下半旗
- 外文名
fly a flag at half-mast
- 别称
降半旗
- 属性
国家行为1
- 作用
表示哀悼的重要礼节、世界上通行的一种志哀方式
历史发展
降半旗为世界上通行的一种志哀方式。当某个国家的重要领导人物逝世后,以降半旗表示对死者的哀悼。这种做法最早见于1612年。英国船“哈兹·伊斯”号在探索北美北部通向太平洋的水道时,船长不幸逝世。船员们为了表示对已故船长的敬意,将桅杆旗帜下降到离旗杆的顶端有一段距离的地方。当船只驶进泰晤士河时,人们见桅杆上下着半旗,不知何意。一打听,原来是以此悼念死去的船长。
到17世纪下半叶,这种致哀方式流传到欧洲大陆上,遂为各国所采用 。从中不难看出,降半旗这一致哀方式自古有之,已有近400年的历史3。
应用规定
中国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十五条下列人士逝世,降半旗志哀: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降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降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降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八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降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15。
国际规定
1、对于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逝世的情况,联合国总部、联合国在日内瓦的办事机构以及联合国驻该会员国的办事机构以联合国旗降降半旗的仪式致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