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是指为来路不明、没有记录在案、没有纳税、游离在申报之外的个人隐秘收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灰色收入
- 最先来源
司法机关
- 审判使用
1998年12月10
- 定义
介于黑色收入和白色收入
来历
灰色收入一词最先来源于司法机关,1998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朱胜文案审判中首次使用“灰色收入”一词。
定义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人们获得收入报酬的渠道变多了,像炒股的收入、投资房地产的收入等等。因此,以前的界定显然是不妥当的。
概念的定义
概念最难定性。学界对“灰色收入”的定义也不统一,有的专家定义为来路不明、没有记录在案、没有纳税、游离在申报之外的个人隐秘收入。也有学者认为收入“非白即黑”,无论如何冠冕堂皇,其本质是公权与私利交易而产生的“黑色收入”。
“灰色收入”已经渗透到了社会各行各业,返点、好处费、感谢费、劳务费、讲课费、稿酬、礼金等名目繁多。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说,“灰色收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正灰色”的,即违章不犯法的收入;二是名为“灰”实为“黑”的收入,比如商业回扣、年节收礼、小金库私分、庆典礼品等,属变相受贿;三是“浅灰色”收入,这一部分本来应该归到“白色收入”里,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渠道正当,但缺乏税务监管。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薛澜:“灰色收入”应该分为两种,一种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收入,是间接或变相获得的某种贿赂,应予以杜绝;一种是合理但不规范的收入,应加以规范和管理。
尽管“灰色收入”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它的定义是什么,如何界定,只有民间版本的解释,官方正解一直未出炉。“灰色收入”的官方版本,之所以难以面世于众,主要在于界定这个概念有相当的难度。正如叶青委员所言,所谓“灰色收入”,说白非白、说黑非黑,白和黑混在一起的叫“灰色收入”。也可以理解成就是公职人员工资之外的收入,比如是一些感谢费、劳务费、补贴之类的收入。
“灰色收入”是介于“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间的一种隐性经济收入,基本上是通过“制度外”实现的。它既不同于贪污盗窃、走私贩毒等非法收入,又不同于合法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其最大的特点是非公开性,即以种种手法和“技术外理”逃避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则认为,最重要的就是你有没有正式纳税。的确,公民有纳税义务,如果正常纳税了,就是合法收入。倘若是偷偷摸摸的台底下的收入,你不公开,不纳税,我就认为你是“灰色收入”。“灰色收入”是不敢纳税的,非法收入就更不敢拿出来了。
特性
“灰色收入”现象除具有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征外,还有以下几点:
一是谋取对象“公款化”:
“灰色收入”主要源头是公款,主要渠道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
二是权力特色:绝大部分灰色收入跟权力相结合,灰色收入的“趋权性”非常明显。
三是谋取方式“集团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