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概述
  • 3.1.定义
  • 3.2.特性
  • 3.3.制度和作用
  • 4.管理机构
  • 5.重要性
  • 6.工作任务
  • 7.工作内容
  • 7.1.一三控制
  • 7.2.二三管理
  • 7.3.三一协调
  • 8.实施程序
  • 8.1.工作总结
  • 8.2.综合效益原则
  • 9.发展历程
  • 9.1.简介
  • 9.2.试点阶段
  • 9.3.结束试点
  • 9.4.新规实施
  • 9.5.规范提高
  • 10.监理范围
  • 11.监理资质

建设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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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业主项目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即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其特性主要表现为监理的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建设工程监理

  • 别名

    工程建设监理

  • 领域

    建筑

  • 职责

    监理

概述

定义

建设工程监理也叫工程建设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项目管理的范畴。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条明确提出: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活动的全过程监理,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某一实施阶段的监理,如设计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等。我国目前应用最多的是施工阶段监理。

特性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可见,监理是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是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的;监理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合同及文件;监理的准则是守法、诚信、公正和科学。

1、服务性

工程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它提供的不是工程任务的承包,而是服务,工程监理机构将尽一切努力进行项目的目标控制,但它不可能保证项目的目标一定实现,它也不可能承担由于不是它的缘故而导致项目目标的失控。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二条规定: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要求: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2.独立性

3.公平性

4.科学性

制度和作用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于l988年开始试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做出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从法律上明确了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