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 3.简介
  • 4.事件经过
  • 5.美国方面之目的
  • 6.条约部份内容
  • 7.评价

日美亲善条约

日美亲善条约为1854年3月31日(嘉永7年3月3日 (旧历))江戸幕府与美国所缔结的和亲条约,日本通称为《日米和亲条约》(《日美和亲条约》)。签约代表,在日本方面全权代表为林复斋(大学校长)、美国方面全权代表为东印度舰队司令长官马休·佩里。条约中主要规定日本必须开放下田与箱馆这两个港口与美国通商,并保证遇难的美国士兵得到安全保障。

基本内容

日美亲善条约  日本明治维新之前,江户幕府与培理缔结的打开锁国的第一个条约。1854年(安政元年)3月签订于神奈川,故又称《神奈川条约》。日本方面的全权代表是大学头林纬、町奉行井上觉弘等。条约同意美国船只在下田、箱馆两港停泊和购买物品,同意在下田设置领事等,同时规定了最惠国条款。5月在下田签署《亲善条约》的附件,作了更详细的规定。1857年又签订《下田条约》。这些条约后来被1858年签订的《日美友好通商条约》所吸收。

简介

日米和亲条约

从幕末的混乱期到明治开头时期,《神奈川条约》不过是日本不可避免的与列强所定立的不平等条约中的一部。依此缔结的条约,日本开启了下田及箱馆(现函馆)两港口,日本锁国体制就此崩解。

条约日本语批准书原本,在幕末江户城火灾中被烧毁。其中一份批准书原本内文以荷兰语书写,由美国方面持回国内,保管在美国国家档案管理局(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目前仍在。2004年(平成16年)日美交流150周年记念之际,美国以复印本条约批准书致赠日本。

条约日文原名所谓"日米","日"指日本、"米"指美国(美利坚合众国)。原条约正式日本汉字全名为《日本国米利坚合众国和亲条约》,现日文通称为《日米和亲条约》。

事件经过

1853年(嘉永6年)在佩里之前一年菲尔莫尔美国大总就亲笔写信给幕府要求开国并通商,幕府方面在要求后犹豫了一年,美方面也因此一度打消主意。不过,美国翌年2月13日(嘉永7年1月16日(旧历))船只由江戸东京湾(东京湾)入港再访日本。幕府在武藏国久良岐郡横滨村字驹形(神奈川县横滨市中区神奈川县厅附近、现在位于横滨开港资料馆所在地)设置招待所,协议从开始到终了大约有1个月之久,缔结了神奈川条约,内文全部有12条。

之后交渉场所移到伊豆国下田(现静冈县下田市)了仙寺,同年5月25日厘定了神奈川条约细则,据此缔结下田条约(内文全部有13条)。佩里舰队在同年6月1日从下田归国。进一步,归国途中停留在琉球并与琉球国缔结通商条约。

美国方面之目的

美国在太平洋进行捕鲸活动需要大量的燃料,也因此要在日本进行燃料补给,而燃料费用却被提高了,当时是这么说的。不过美国方面最大的目的却是食物与淡水的补给。特别是,其时对于谷类及其他食物,并没有冷藏库或真空保存食物的方法。也为了防止脚气病及坏血病发生。进一步要提供船员在食物的新鲜及量上的满足,生鲜蔬菜及肉类的补给就显得异常重要。

条约部份内容

《神奈川条约》之内容如下所订定:

· 美国船只需要的物资补给(付款购买)是在开港后的下田、函馆二地(通商口岸的设定)。

· 漂流民的救助、引渡

· 美国人的居留地设定在下田

· 片面的最惠国待遇

除此之外,下田条约也定立了如下的细则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