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
香港廉政公署(ICAC,原称“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是一个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于1974年2月17日组建,廉政公署的职员不隶属政府公务员架构。
廉署以肃贪倡廉为目标,为有效揭发、调查和打击贪污,获以下三条法例赋予特别权力,分别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1。其调查对象初期限为公务员,继而扩展至公共事业机构,进而包括所有私人机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香港廉政公署
- 外文名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ICAC
- 前身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
- 成立时间
1974年2月14日
- 职责
打击贪污的独立执法机构
- 官网
http://www.icac.org.hk/
- 总部地址
香港特别行政区北角
- 现任廉政专员
胡英明2
成立背景
上世纪70年代以前,香港社会贪污状况非常严重。连消防队救火也要给黑钱,否则消防员到场后会按兵不动,看着大火吞噬一切。
一位后来在廉署反贪风暴中被治罪的名叫韩德的香港警司曾有一段著名的供词:“贪污在香港警察队伍中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觉,白天起床、刷牙一样自然。”1973年,涉嫌贪污420万港币的香港九龙总警司葛柏在被调查期间成功脱逃出境,引起了香港社会的极大愤慨。已对贪腐忍无可忍的香港市民走上街头,展开了声势浩大的“反贪污捉葛柏”大游行。
时任港督麦理浩认为事态严重,委派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成立委员会对此案进行彻查,百里渠随后发表的著名的“百里渠报告”指出:“除非设在香港警队内部的反贪污部能从警方脱离,否则大众永远不会相信政府确实有心扑灭贪污。”该报告得到麦理浩的认同,在其推动下,1974年2月15日立法局通过《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宣布成立一个“与任何政府部门包括警务处没有关系的独立的反贪组织”,即香港廉政公署。
工作成效
香港百姓有一个共识,即“廉署是香港社会发展的基石”。正如廉署的宣传词所言,“香港优势,胜在有你和ICAC。”“你”是身处香港社会的每一个人,“ICAC”则是香港廉署的缩写:“你”的廉洁自律及对反贪防贪的积极参与,加上廉署的“不惧不偏、大公无私”,共同构成了香港的一个竞争优势,即廉洁、高效、透明的政府运作机制和营商环境。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建立反贪机构并不难,难在如何从体制深层到具体运作,构筑强大而可持续的反贪公信力。
廉政公署成立以前,香港曾是个贪腐盛行的社会。廉署成立后短短数年,香港便跻身全球最清廉地区之列。在相关的系列民调中,香港公众对廉署的信心始终维持在90%左右,对廉署工作的支持度则超过99%3。
廉署成立后,香港的反贪工作赢得全球的广泛赞誉。至2010年香港的经济自由度排名已连续16年蝉联全球第一,评选机构《华尔街日报》及“美国传统基金会”认为,其中的首要因素便是香港具有廉洁的政府。
组织机构
廉政专员,行政总部,执行处,防止贪污处, 社区关系处以执法、防贪、教育三管齐下打击贪污。
廉署首长级职务:
廉政专员The Commissioner
廉政副专员 The Deputy Commissioner(兼任执行处首长)
执行处-Operations Department
接受市民举报贪污和调查怀疑贪污的罪行。“执行处”负责反贪调查,是廉署最核心的部门。该处有900余人,占廉署总人数的3/4,一名廉政副专员兼任执行处首长,下辖“政府部门反贪调查、私营机构反贪调查,技术支援,以及情报研究”四个科室。
法定职责:1.接受及审阅贪污指控。2.调查任何被指控或涉嫌触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罪行。3.调查任何订明人员涉嫌滥用职权而犯的勒索罪。4.调查订明人员任何有关或可能导致贪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