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1。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该类合同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也有利于劳动者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有以上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需约定试用期,则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该类合同的解除若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则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若用人单位为违法解除,或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按法律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23。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
- 外文名
Unfixed term labor contract
- 特点
无固定期限
- 分类
合同
- 对象
劳动者、用人单位
- 适用岗位
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