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沿革
  • 4.疆域
  • 5.内地
  • 5.1.历史介绍
  • 5.2.行省
  • 5.3.冲繁疲难
  • 5.4.土司
  • 6.关外
  • 6.1.盛京
  • 6.2.吉林
  • 6.3.黑龙江
  • 7.藩部
  • 7.1.蒙古
  • 7.2.青海
  • 7.3.西藏
  • 7.4.新疆
  • 8.属国
  • 8.1.东亚
  • 8.2.东南亚
  • 8.3.中亚
  • 8.4.南亚
  • 9.租借地
  • 10.相关条约

清朝行政区划

中国清朝的行政区划制度

清朝行政区划是中国清朝的行政区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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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行政区划沿袭了行省制度后又采取了其他制度来管理地方事物。清朝在公元1644年,入主中原统一全国后,划山海关内为18个行省。省下设道、府(州)、县,同时在北方设立五个将军辖区,管理广大的东北和西北地区。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清朝行政区划

  • 时间

    1908

  • 划分区域

    二十二省以及许多特殊地区

  • 实行制度

    省—府—县

沿革

清初为便于统治明代故土,顺治仍沿用明制15布政使司,只是改北直隶为直隶,南直隶为江南布政使司,即废除了南京为国都的地位。康熙初,改布政使司为省,因认为全国区划为15省,其制过大,所以分湖广为湖南、湖北两省,分江南为江苏、安徽两省,分陕西为陕西、甘肃两省,全国共为18省。

在边疆,清朝施行与内地不同的行政区划,乃由中央设辖区,委派重臣,如在 东北地区设 奉天( 盛京)、 吉林、 黑龙江和在 外蒙古设 乌里雅苏台、在新疆设 伊犁5个将军辖区,在西藏、 西宁设 办事大臣辖区,以及由中央 理藩院直接管辖的 内蒙古盟旗,连同内地18省,全国共为26个政区。1884年(光绪十年)置新疆省,1887年(光绪十三年)建台湾省,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改 奉天、 吉林、 黑龙江三个将军辖区为省,加上内地18省共为23省。因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清政府签订了卖国求荣的 马关条约,台湾省被割让给 日本,所以史称22省。清朝的22省,为中国现代省的政区划分奠定了基础。

清代省以下的各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上是沿用明制:省下辖府和直隶州,府下领散州和县。所不同的有以下几点:

(1)增加了行政区划单位——厅。这是清代在新开发地区所设置的区划单位,有直隶厅和散厅之分,直隶厅与府、直隶州平行,直隶于省,绝大多数不领县;散厅隶属于府,与散州、县相平行,成为最基层的行政区划单位。

(2)在元、明两代不论是直隶州,还是散州,一般均领县。在清代省辖的直隶州才领县,而府辖的州则不领县。

(3)元、明两代的行政区划系统都是由三级和四级系统混合组成,并以省—府—州—县的四级体系为基本的系统。在清代则是三级行政区划系统,且以省—府—县和省—直隶州—县为主。

(4)在边远辖区和省,除了在部分农业区设置府、州、县外,在内蒙古、外蒙古、新疆、 青海以及东北的奉天、吉林和黑龙江,建立盟、旗行政区划单位。盟相当于内地的府,旗相当于内地的县。在西藏则设立营。

清朝前期版图

清朝康熙时版图

清朝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版图

清朝嘉庆时版图  

疆域

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 清朝统一全国后的疆域是:北起 蒙古 唐努乌梁海地区及 西伯利亚,南至 南海,包括“千里石塘、万里长沙、曾母暗沙”(今 南海诸岛),西南达 西藏的 达旺地区、云南省的 南坎、 江心坡地区等 缅甸北部,西尽 咸海与 葱岭地区,包括今 新疆以及 中亚 巴尔喀什湖,东北抵 外兴安岭,包括 库页岛,东南包括 台湾、 澎湖群岛。国土面积达1300馀万平方公里。鸦片战争後国土面积缩减为约1150万平方公里。

内地

历史介绍

主词条: 内地十八省

清代 山海关以内、长城以南的汉族地区被称为「内地」、「关内」或「汉地」。内地的行政区划承袭了明代「省—府(州)—县」的层级体制。一级政区为布政使司,通称“行省”或“省”。 二级政区为府、直隶州。府管辖的州(散州、属州)不再领县,形成了单式的三级制。清代初年,原为临时差官的 巡抚取代 布政使,成为一省的长官。在一些民族杂居之处及战略要地,设置了新型政区「 厅」,分为省直辖的 直隶厅和府辖的散厅。少数直隶厅下辖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