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的条例,全文共六章、五十六条。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发文机构
国务院
- 通过日期
2007年1月17日
- 签发日期
2007年4月5日
- 实施日期
2008年5月1日
- 发文字号
国令第492号
- 修订日期
2019年5月15日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五日
修订信息
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1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年4月3日1
条例全文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